致台灣同胞:
我們如今正竭力為建國黨全體黨員以及其他有勇氣尋求在美國法律體系下享有應有正義的其他台灣人,要求聲明美國憲法賦予的權利。
為了著手這項活動,我們必須徹底檢視台灣現代史,尤其是著重在軍事方面的歷史。如我們在2006年10月24日向美國首都「哥倫比亞特區」法院提出的訴訟案所述:
* 日本政府於1945年9月2日向美、中、英與蘇聯四國組成的同盟國無條件投降。同一日,同盟國最高指揮官道格拉斯•麥克阿瑟將軍,簽發了一般命令第一號,根據美國國務卿杜勒斯所述,該命令表示中華民國經過授權,代表同盟國「管理[台灣及澎湖群島]」。這項代表同盟國的委託關係至今仍然有效。
* 重要的是,日本於1951年9月8日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市簽署的舊金山和約(SFPT)在1952年4月28日生效。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2條b項宣佈,放棄「對台灣與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所有權及請求權。」舊金山和約或中華民國(ROC)與其他同盟國簽署的其他條約中,不曾改變過同盟國將台灣委託給中華民國管理的託管關係。
* 基於此項原因,原告(即居住在台灣居民)提出此項訴訟,要求法院裁定其在美國法律下,應可享有何種基本權利。這項基本權利的裁決對原告甚為重要,因為其長久以來苦於所處的法律三不管身份。
所以,如同在美國首都華盛頓提出的訴訟狀依法陳述:「1945年起至今,台灣始終是主要佔領權國 - 美國的被佔領地。」如今,台灣是美國的被佔領地,其國家地位飽受爭議且具不確定性。無論是舊金山和約、中日和平條約或往後的法律文件,不曾改變過台灣的地位。下面提供更進一步的細節:
* 美國(委託人)與中華民國(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係不曾終止。道格拉斯•麥克阿瑟將軍在一般命令第一號中,授權中華民國政府在台北接受日本軍隊投降,並代表同盟國(美國所領導)於二次大戰後佔領台灣一事,至今依然生效。舊金山和約、台灣關係法還是其他法律文件,都不曾結束過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間,在佔據與管理台灣上的代理關係。
* 美國身為主要佔領權國,不曾發出正式聲明或宣告台灣的佔領狀態終止。
* 美國身為主要佔領權國,基於台灣人民的利益,仍然握有對台灣的主權,以及台灣領土的所有權。佔領權國不曾將對台灣的主權、或是對其領土的所有權,轉移給任何其他政府。
* 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割讓未指定「接收國」的領土,不代表台灣主權獨立,亦不代表台灣為「無主土地」。
* 國際社會不認為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 聯合國不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不曾同意台灣(中華民國)申請加入會員國。
* 最重要的是,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根據1979年台灣關係法,該法具體呈現了美國國會對台灣的政策,美國與台灣之間沒有國對國的關係。相反地,「美國人民」維持與「台灣人民」的「貿易、文化及其他關係」。台灣關係法第3301條反映出美國的立場是「台灣前途」仍然「未決」。
* 美國於1982年7月向台灣當局提出「六項保證」,包括「美國不改變台灣關係法的內容」、「不改變對台灣主權的立場」、以及「不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
* 美國國務卿鮑威爾於2004年10月25日,重申美國一貫的對台政策。他指出:「台灣並未獨立,不享有國家主權,這即是我們的政策,我們堅定不移的政策。」
重要的是,檢視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和古巴的軍事方面歷史時,顯然可見對領土割讓而言,「(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沒有隨著和平條約生效而結束。」從二次大戰後至今,沒有條約或法律終止過美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權。相對之下,美國對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及古巴的管轄權,全數經過條約或美國政府的其他具體行動而終止。
因此,我們徹底研究所有關於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法律文獻後,相信台灣人民隸屬美國政府的管轄,此點毋庸置疑。各位可能還記得,我們已經在2005年9月20日的《華盛頓郵報》論述廣告中,徹底討論過此點。
的確,在228事件屆滿六十週年的今年,這項體認具有非比尋常的重要性。然而,現在仍有許多法律工作有待完成,才能為參與這次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訴訟案的勇敢原告 – 最後是為全體台灣同胞,爭取到正義。
當然,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這次訴訟案需要我們的律師團投入龐大心力,甚至還可能要聲請到美國最高法院。儘管不具國際或美國憲法實際專業知識的「空談」專家,可能持有相反的意見,我們深信自己的法律團隊終究會致勝。
我們必須承認,在美國法院體系處理此類訴訟時,我們無從對中美三項聯合公報、一中政策或台灣關係法的條款有所置喙。然而,我們能做的就是按照舊金山和約、美國憲法和其他適用的美國法及國際法,提出更具份量及說服力的論點。如此一來,我們自信台灣人民的國際法律地位事實將得以浮現曙光,確保台灣擁有民主、繁榮且和平的未來。
根據美國憲法,接受美國管轄的人民,包括依照和平條約割讓後的美國軍事佔領區,人人都享有不可剝奪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權利。此外,我們希望台灣同胞往後能享有美國憲法賦予人民的四項基本人類自由,如(1)言論與表達自由,(2)宗教自由,(3)免於匱乏的自由,以及(4)免於恐懼的自由。
這些是我們的目標,我們希望各位能加入我們,強力支持我們的法律團隊於今年在美國法院體系所進行的工作。
Sincerely,
Cheng Kuang Chen
陳辰光 敬上
Email: chengkuangchen@yahoo.com
Fax: (309) 214-8899 Cell: (408) 561-7556
P. O. Box 612213
San Jose, California 95161 USA
本檔案 -- Microsoft Word 格式
We welcome your contributions to our Legal Fund in Washington D.C.
我們歡迎各位贊助華盛頓特區的訴訟經費
Send a US$ check to Washington D.C.
寄出美金支票至華盛頓特區法律團隊
Instructions
Transfer US$ funds to Washington D.C. electronically
電匯美金捐款至華盛頓特區法律團隊
Instructions
Make a contribution in Taiwan
在台灣捐款
Instruction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