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
[#1] 法理論述 | 2006.01.05
---------------------------------------------------------------------
作者:美日韓研究會
交戰國之間經過武裝衝突以後,在軍事對立後,很自然有勝負之分,戰勝國對戰敗國實行領土佔領,也是國際法所允許的,就算和平條約簽署以後,佔領軍也不會立刻撤退。一般而言,要等到佔領軍在佔領地有理性安排之後,或者協助當地成立新的合法平民政府以後才會撤退。就像美國、英國成功佔領伊拉克,還是必須向國際承諾盡快交還伊拉克主權,所以,美國總統訂下二零零四年六月底以前交還伊拉克主權。但是,由於伊拉克社會尚未平穩,暴亂時常發生,因此,美軍至今尚未完全撤退。這個活生生的實例告訴我們,「和平條約簽署」不表示「佔領結束」。佔領只是一種「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或稱為「過渡時期」不是「最終解決」,有些學者老是弄不懂或誤解令人遺憾。
首先來探討「戰爭法」對「佔領法」所規範事務,有學者不斷提出美日太平洋戰爭,在武裝衝突結束以後,誰打贏誰,或誰打敗誰,並舉證當時盟國成員有哪幾個國家等等,事實上,這些資料與我們的分析論述沒有直接關係。「佔領法」所規範的事務並不在於這些問題上面,而是在於誰是the occupying power;《日內瓦公約》有關佔領區、佔領軍、或佔領的種種規定,都是在談the occupying power的處理規定。在原先的1907年《海牙公約》之措辭使用的是the occupying state,兩者的法理意義相同,要注意的地方是所規範的是「單數」,the occupying power而不是「複數 」,the occupying powers,而且這個the字在英文中當然有特別的意思,是指「主要的」或「指定的」,更何況在《海牙公約》或《日內瓦公約》找不到the winning army(打贏的陸軍)、the army which accepts the surrender(接受投降的陸軍)的字樣。
再來檢視麥克阿瑟將軍所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請問誰是the occupying power?答案當然是美國。由麥帥指示其他盟國軍隊,處理各個不同地區日本軍隊投降以及佔領事宜,就知道「主要佔領權」國必然是美國。依此,來檢視《舊金山和平條約》並且求證,沒錯,條約所涉及的地區雖然很廣泛,但是,第23條明明白白指定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
有學者認為「台灣暫屬美國管轄屬地」的論點是:「台灣是懸空割讓後,屬於無主土地。」這是完全的錯誤理解,我們從來沒有這種主張,所謂「無主土地」(terra nullius)指的是「無人居住的荒島」,台灣當年已經有六百四十餘萬人口,因此,台灣的情形並不適用「無主土地論」;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懸空割讓,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依據美國最高法院之〈列島系列的案例〉,來檢視台灣之國際地位係:「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之未合併領土」,這項定義是絕對正確的,和平條約第21條已經明列中國應該獲得的利益,其中並沒有台灣與澎湖,中華民國並沒有獲得台灣的領土主權。因此,1945年10月25日,是台澎軍事佔領的開始,中華民國是「次要佔領權國」。國際法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所以主張「時效原則」並不能適用於台澎地區,所以中華民國在台灣並沒有有領土,理所當然不是主權國家。由於「領土主權」之割讓是政府與政府之間的行為,而非國民與國民之間的行為,早在拿破崙時代以後就是國際間的原則,中華民國的國民也就不能說是擁有台澎之主權,雖然感傷,但也無可奈何。
美國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3條處理琉球群島,美國軍事政府戰後一直掌握其行政、司法、立法事務,直到1970年代初期,才依照琉球人民的願望,回歸日本,充分顯示美國有權處理「日本財產」。以台灣來說,1972年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要求中國與台灣人民和平協商,企圖將台灣主權交給中國,雖然美國至今沒有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的官方文書出現,在國際社會中沒有國家提出反對,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條b款已經規定,台灣澎湖尚未安排最後「收受國」,而且係屬於「日本財產」,美國軍事政府可以「處分和支配」。台灣面臨的問題是應該依照美國憲法的保障,向美國提出保衛台灣並尊重台灣人的決定。
鮑爾的「台灣非主權國家論」以及「中華民國台灣」連續被聯合國拒絕13次並不是「名稱問題」,而是「主權問題」,換言之,就是台灣澎湖的「所有權狀」不在我門手中,也就是欠缺「台灣主權」,三、四十年來不論台灣人怎麼喊,怎麼努力,都無法改變這個事實,或許上蒼悲憫台灣的時刻已經到來,認真研討台灣真正的國際地位,釐清台灣與美國的法理關係,接受美國憲法的保護,承認台灣是美日太平洋戰後未處理完的事實,台灣等同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這不是將台灣送給美國,相反的,是會得到美國協助建立台灣人的台灣。
|
台灣領土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的嗎?
[#2] 法理論述 | 2006.01.06
---------------------------------------------------------------------
作者:美日韓研究會
台灣人有自己的主權嗎?很遺憾,答案是:沒有。
看完這句話,肯定有很多的台灣人不能同意,甚至於想要開口罵人,但是請耐著性子,繼續看下去。如果你住在一棟房子六十年,在你開始住之前,沒有向任何人辦理承租手續,房子也不是從法院標購或經過買賣程序獲得,所以這棟房子不論你住多久,只要房東一開口向你要房子,你就得要搬家。如果你要繼續居住的話,你就要去跟房東討論續租或承購的問題,這個道理是一般常識,所有人都應該瞭解。
現在我們來看看台灣領土主權問題,所顯示的道理,跟剛才的說明是完全一致的,一九四五年台灣(日本)戰敗以後,日本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和五十一個交戰國,簽定了《舊金山和平條約》,其中第二(b)條中記載─「日本放棄台灣主權跟台灣的任何名號」。從這款條文中,我們可以瞭解到:
一、如果日本手上沒有台灣的主權,何來放棄之說?這說明了台灣在一九四五年前的主權歸屬,就是日本,這是非常明確的。
二、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雖然沒有提到放棄給誰,但是在第二十三條,卻明顯指出「美國擁有日本及其殖民地之主要佔領權」,這個條約有四十八個簽署國有承認的事實,台灣的領土主權,若不是屬於美國,那是屬於誰的呢?
三、中國有些學者,因為民族主義思想作祟,認為台灣地區的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就是中華民國國民,這是一個強辭奪理的爭辯。其實在一九四五年十一月,蔣介石政權沒有經過台灣人的選擇同意,強迫的將當時具有日本國籍的台灣人民,變成中華民國國籍,這是完全違反國際法的。
四、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正式生效,日本法院根據和約規定,正式宣佈解除台灣人民的日本國籍。中華民國的國籍法在一九二九年二月五日公佈實行,而該國籍法並沒有包括台灣彭湖地區,直到今日,包括二OOO年二月九日,才修定的國籍法,仍然沒有包括台灣居民的國籍,其中的道理很簡單,因為台灣領土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
五、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至今,所有的官方或民間找不到任何有關於「中華民國為台灣的主要佔領權」有關的文件記載,再度突顯中華民國軍隊只是接受盟軍委託,代理美國接受日本軍隊投降,只是擁有對台灣的次要佔領權。
美國政府對台灣主權認知
從一九四五年迄今,美國政府對台灣的看法持續維持:
一、美國政府從未宣佈放棄台灣主權給中華民國,因此,美國擁有對台灣的主導權。
二、一九七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成為聯合國安理會成員之一,美國認知「全世界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台灣地區唯一的合法政府。
三、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
四、依照美國的國內法─《台灣關係法》規定,台灣的政府正確名稱不是叫做「中華民國」,而是稱之為「台灣」。
五、台灣沒有資格加入聯合國。
六、美國有義務維護台灣領土安全,維持台灣海峽為國際航道。
七、美國以對待戰敗國的形勢,協助台灣以獨立關稅區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八、根據一九四年的日內瓦公約,美國遵守「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給戰勝國」。
九、台灣與澎湖於一八九五年,因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台灣、澎湖」根據條約已屬於日本,毫無疑問,日本是一主權獨立國家,所以「台灣、彭湖」已經不是「中國國內問題」,而是國際社會問題。《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對中國應得的好處已經明文規定,其中並沒有包括台灣與澎湖。甚至一九五O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間,有關「台灣是不是中國一部份」的問題,聯合國已經給中國辯解的機會,但是仍然沒有被聯合國所接受,「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已經是全世界所接受的事實。
十、台灣是美國前軍事政府(現已交國務院及國防部)所管轄的「未確定」(undetermined)、「未組織」(unorganized)及「未合併」(unincorporated)屬地(territory),目前屬於「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
說明:
1. 「未確定」(undetermined):在美國政府管轄下的政治地位,尚未被認定。
2. 「未組織」(unorganized) :美國尚未授權制定憲法的地區。
3. 「未合併」(unincorporated):屬於不確定永久與美國共存共容的領土,對美國而言,是在海外的國內自治區(self-governing dominion),相當於外國。
4. 「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因為二次大戰日本被戰敗,放棄台灣領土,台灣在未確定政治地位的情況下,依聯合國公約、日內瓦公約及海牙公約,不屬於最後政治狀態。對台灣而言,是屬於穩定之過渡期。
陳水扁總統的錯誤理解
扁宋會後,在台灣政治圈滔天大浪,總統府資政與國策顧問紛紛辭職,仔細觀察其爭執點,剛好說明了台灣的主權問題跟國家定位一直讓大家弄不清楚,才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陳總統說要把台灣的國名改成台灣共和國,在他任期內他做不到,因為台灣已經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國家叫中華民國,沒有宣佈獨立的問題。陳總統又說台灣憲法是全世界少有的五權憲法,要經過立法院四分之三多數通過,再交給人民複決同意,才能完成;而改國號,和要把中華民國改成台灣共和國,也要經過四分之三的立法委員同意,他表示,在他任內,做不了也辦不了,因為立法院內支持政府的席次,不到半數,阿扁甚至於誇張的說「李登輝做總統也改不了國號」。
筆者要向陳總統說「陳總統,您錯了」,如果由李登輝先生擔任總統,李前總統一定改得了國號,一定可以制定新憲法,因為李前總統對台灣的主權與定位問題,研究的非常透徹,將台灣問題及定位研究的清清楚楚,是身為國家領導人的國家與義務。我們不能受制於蔣氏政權企圖統治台灣的錯誤思想,及美國政府維護自己利益的圖謀,應該將台灣問題回歸於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的台灣現況,筆者所以之膽敢說李前總統能辦得到,是因為筆者的十篇論文,完全根據李前總統的思想與指導,而完成的,只要看完這十篇有關於台灣主權與定位問題,就可以明白,筆者為何會有這樣的自信認為「陳總統做不到的,李前總統可以做得到」!
台灣拒絕承認事實將付出代價
千島群島與庫頁島南部,二次大戰後,被蘇聯佔領而被蘇聯併吞為其領土,直到今天,日本仍持續堅決的向蘇聯索討。按照國際公約的規定,日本的堅持是有道理的,因為戰勝國不得合併戰敗國的領土,是現今國際法上所公認的。事實證明,當年日本的台灣,是被美軍短暫佔領後,委託給中華民國接管,一般擁有軍事佔領權的國家,在當地實質統治,不能轉移主權,是國際法原則所限制的,戰勝國不能因為佔領而主張歸其所有。時至今日,美國仍只在暗中或不公開的說明擁有台灣主權,沒有幫助台灣什麼事,反而在國際上處處干擾台灣,希望台灣能維持現狀,說穿了,就是美國為了維護國家的利益,才會使用這樣的手段,也犧牲台灣人的權益。
台灣與中南美的波多黎各,都是等同美國的海外屬地(尚未合併的領土),依照美國憲法中規定,美國政府對兩地都應該善盡保護屬地的義務。美國政府負責波多黎各屬地的國防任務,而波多黎各人民並沒有支付任何費用,可是台灣卻沒有受到對等於波多黎各的待遇,受到美國的保護,反而台灣的男生都要服兵役,替美國看守太平洋防線,每年還花費大筆金額購買武器,保護美國的屬地台灣。對美國而言,裝傻是一件最快樂的事,最好台灣人永遠不知道真相,這樣美國還樂得輕鬆,既不用出力,又可以賺錢,美國何樂而不為?為了美國自己的利益,美國當然不會放棄對台灣的主要佔領權,所以從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主權獨立,反對台灣正名,及反對台灣制憲的態度,就可以很清楚瞭解到美國的自私,美國這種近似「金光黨」手段,把台灣的政府和民眾騙的七葷八素,實在是可惡至極。從蔣介石流亡政權到今天的台灣之子政府,台灣民眾一直生活上在美國的偽善之中,如果我們今天還拒絕接受「台灣是被美國佔領」的事實,而不依美國憲法向美國國防部和國防部要求權利,等於放棄了台灣人民應有的權利,台灣主權意識的伸張恐怕將遙遙無期了。
台灣的藍綠朝野政黨,都堅信統獨意識,可以為自己的陣營擴大版圖。政治人物每天口水亂噴,不做正事,還洋洋得意,樂此不疲,實在令人寒心。實際上,台灣被美國佔領的事實,已經被朝野雙方引導而陷入錯誤方向而不自知,從筆者以上的文章便可以確定「現今台灣的主權確實是在美國手上」。保護台灣是美國身為佔領國應盡的義務,這是美國不能推諉的責任。所以,筆者在此呼籲台灣人民應正視台灣主權定位問題,不僅可以省下鉅額的國防預算,我們的社會也可以正常發展,朝向建立「美國放棄台灣主要佔領權」的正常國家邁進。
|
請不要再誤導台灣人民
[#3] 法理論述 | 2006.01.07
---------------------------------------------------------------------
作者:美日韓研究會
台灣主權論述從來沒有人願意花時間去研究,其實台灣主權問題早在美日太平洋戰後,許多台灣學者就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了,檢视其中最有成就的應該是雲林籍的廖文毅先生,廖先生最早從戰時國際法看台灣地位,可惜後來被蔣經國說動,放棄台灣獨立建國理想,投靠蔣氏集團,另外的優秀人才在一九四七年,中國國民黨故意製造的二二八台灣精英屠殺事件中犧牲殆盡,台灣主權問題被延誤至今,本文特地收集誤導台灣主權方向的論述,就教於國際法學界,希望能替台灣主權問題找出一條康莊大道。台灣問題既然是戰爭引起的後續問題,自然不能以平時國際法解釋,而是要以戰時國際法去看待,其中又遷涉到佔領法的領域,還有戰爭慣例法的國際問題必須思考,因此,如果不是有這方面的涉獵,一般學者恐怕一時之間也不容易去了解,以下六大論述最容易誤導台灣人民,希望與台灣學者共同討論。
一、有學者說: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B條以及第七十七條,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以後,台灣可以申請聯合國託管,接下來如何如何…..。
這是嚴重的錯誤見解。首先,國際間並沒有同意將台灣交給聯合國託管,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西南群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信託統、、、】只有將琉球交給聯合國託管,這是正式的國際條約作的決定,並不是單獨個別決定,何況今天的聯合國早已取消「託管委員會」,台灣要申請只怕「無法」可申請。簡單地說,所謂聯合國託管只適用於《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之項目,不是學者以其無限想像後,再連結到該條約之第二條上。
二、有學者說:依據聯合國憲章第四條【加入要件與手續】,台灣國可以直接申請入會。
這也是錯誤的見解。首先我們可以很容易找出不可能的答案,請問:台灣國的國旗在哪裡?國徽是什麼?台灣國目前使用的憲法是否為台灣憲法?台灣國的政府人員制度是如何?台灣國有無自己的金融體制?錢幣上印了台灣國嗎?這些都是聯合國審查入會資格時必須「查證」的要件,實際上,「台灣國」並不存在,一旦聯合國要求台灣國提出「證物」,馬上會被宣佈不能立案。再說,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的入會資格之正確解釋權,是聯合國的權責,並不是在台灣關心台灣前途與台灣事務的人之權責。聯合國對「台灣」或「中華民國在台灣」已經拒絕十二次,聯合國確實告訴我們NO,只是有一些學者聽不懂、看不明白,所以繼續誤導台灣人民。
三、有些學者常說:自己常被報章雜誌發表的文章,其內容都是擲地有聲, 沒有人能夠反駁。甚至自己解釋條文,張冠李戴,或者將宣言、條約無限上綱。
這是缺乏查證的結果,因為戰後台灣從來不是國際社會的成員,許多的資訊都被蔣氏所掌控,甚至平時國際法與戰時國際法的分際,都不是台灣學者的專門領域範圍,就教於美國的專家也不是丟臉的事,倒是隨意解釋台灣地位,害台灣走不出困境才是令人可恨。
四、也有學者說:台灣已經獨立,台灣有蒙特維多公約所認定的國家要素:人民、政府、領土和外交權,國際上不被承認只是中國打壓的關係。
依據這種理論,我們只要提出三項議題就可以檢驗這種理論真偽:
(甲)中華民國是台灣的國際地位為何?
(乙)台灣在聯合國的地位是什麼?
(丙)美國眼中的台灣地位為何?
提倡這種理論的學者或專家能夠將這三個議題作分析嗎?再者,如果從一八九五年至二零零五年,把一些重要的國際條約和美國政策以及台灣的遭遇,作成分析結論,這些結論有無吻合現實台灣的國際社會?
五、有位學者質疑:《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之property並不包含「所有權狀」title之涵義,只能當作一般「財產」解釋。
我們懷疑這位學者對條約了解的程度,按理說,在網路上、在百科全書上,甚至在英漢字典上都是很容易就能查出property的含意,確實是包含title,可為何不肯多花一點時間查一查,卻在報章雜誌傳遞錯誤訊息給台灣人,徒增加台灣人對事關重大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誤解,而耽誤台灣獨立建國之路。
六、有位學者常說:蔣介石集團是非法佔領台灣。
我們研究歷史的人最忌諱的是「創造歷史」,所以我要說如果是美國麥克阿瑟將軍命令蔣介石來佔領台灣,請問算不算「非法佔領」?
本文不是批評更不是指責,我只是希望確實釐清台灣國際真正地位,期待台灣有一天能擺脫被束縛的困境,早日走台灣人自己的路,因此斗膽提出一些看法請教於社會大眾。美國前國務卿鮑爾已公開說過: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的國家。台灣於2005年申請加入聯合國又被拒絕,已經是第13次了,難道還不知道醒思嗎?
|
台灣可以間接獨立
[#4] 法理論述 | 2006.01.08
---------------------------------------------------------------------
作者:美日韓研究會
真實的台灣現狀
單純以美國和戰時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台灣,一九四五年是台灣、澎湖地區軍事佔領時期的開始,台灣主權根本沒有轉移的事實,美國對台灣的身分是主要佔領權國,握有台灣主權,而蔣介石代表則是美國委託代替處理台灣與澎湖地區事宜,中華民國則是以次要佔領權國兼流亡政府身份暫據台灣、澎湖,蔣介石與中華民國是依照「佔領法」被委託的管理者,因為台灣的「國家主權」和「領土主權」尚未移轉、沒有過戶,所以台灣、澎湖依然被日本「懸空割讓」給美國「握有」。在這些法理事實面前,台灣可以依照美國憲法主張,美國應該保護海外領土的安全,基於相同理由,台灣也可以適用美國憲法人權保護條款,來要求美國政府遵守,反過來,台灣可以逼迫美國總統布希和美國國會,確實遵守國際法,必須授權台灣制定「新憲法」並完成「正名」。
國際間的台灣
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審視包括《舊金山和平條約》與美國和中國的三個公報「上海公報」、「建交公報」和「八一七公報」,國際間給台灣所定的的框架,其實其底線,「中華民國」只能正名為「台灣」而非「台灣共和國」,感覺雖然有點英雄氣短,但也無可奈何,因此,台灣可以向美國政府提出要求,由「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授權將凡是有「中華民國」字樣的文書全部改成「台灣」,也可以達到正名、制憲之效益。二次大戰以後,美國歷經杜魯門、艾森豪、甘迺迪等總統,每一位都是強調「自由、民主」,布希總統也不例外,因為從世界局勢發展和常理推斷的結論是:「美國的自由民主能否存續,與世界其他地區的自由民主能否成功息息相關,全球和平的最大保障就是把自由民主擴展到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可是,看起來唯一例外的是台灣,美國政府政策好像一步一步推動台灣犧牲自由民主,要求台灣與始終堅持共產社會主義中國將來合併為一,許多台灣人在這種背景之下,對布希總統有所期待,甚至以為台灣如果更自由民主,可以讓美國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將台灣帶入聯合國或參與其他國際組織,這一切的期待,若對國際條約法有徹底了解的人都會知道,這種事在現實中絕不可能發生的,台灣如果繼續做這種白日夢,終就只有幻滅一途。
間接獨立的策略
過去,台灣有許多愛台灣人士,都提倡「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國家」,「台灣主權在民」,包括執政黨在內,或許有許多不得已的苦衷,甚至組織宣達團、特使團去各國推廣「台灣獨立」之正義性與正當性,其結果,真可用全軍覆沒來形容,事實上,台灣只要稍微調整「出發點和步驟」,「正名與制憲」可以在短時間內完成,因為,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美國對台灣的管轄權仍然存在,而且繼續在執行中,一旦正式釐清台灣正確國際地位是「美國海外獨立自治區」,台灣的「正名與制憲」即可立刻展開。
|
戰爭法之下的台灣立場
[#5] 法理論述 | 2006.01.09
---------------------------------------------------------------------
作者:美日韓研究會
九月二十日我們兩人在美國華盛頓郵報發表《What are you doing?》文章,依戰時國際法與佔領法來詮釋台灣地位的基本理論,獲美國與台灣許多學者的討論,為避免誤會,特地整理基礎法理以供參考。
一、在一八九五年,日清「馬關條約」裡,中國已把台灣割讓給日本,並且得到國際間的認同,日後,中國對台灣沒有管轄權,簡言之,日本開始擁有台灣主權。
二、「開羅宣言(press communiqué)」、「波茨坦宣言」以及「日本投降書」並沒有法律規定「台灣的主權移轉給中國」的效力,雖然其內容有強烈的政治「主張」,但是未達「條款」法律範疇。
三、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所有攻打日本本島和日屬台灣的軍事行動,都是美軍所為,中華民國並沒有參與。
四、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並不是「台灣光復節」,只是台灣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
五、美軍把日本四島和日屬台灣攻打下來,美國理所當然是「主要戰勝國」,同時,無庸置疑也是這些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
六、麥克阿瑟將軍雖是盟軍統帥,但也是美軍將領,按照戰爭法,指派蔣介石來台灣接收台灣地區日本投降事宜,是代表「主要戰勝國」美國的行為,而中華民國則是「次要佔領權國」,所以中華民國對台灣並沒有主權。
七、一九四九年一月蔣介石辭中華民國總統職務,同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變成功,十二月中華民國高級官員在台灣組流亡政府,國際法上,「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無法理根據在台灣就地合法。
八、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開始生效,條約中日本放棄台灣,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因此中華民國沒有台灣的「所有權狀」,換言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沒有自己的領土,不能稱為「國家」。
九、「領土割讓」是政府對政府的行為,領土主權不會中斷或者消失,是國際法的原則,所以台灣領土的主權,既然不在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手中,則必然是在某一個政府手中。
十、從戰爭法和佔領法的觀念檢視分析《舊金山和平條約》,再加以相關戰爭歷史的判例與記載,我們確定,台灣領土主權目前仍握在「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手中。
綜上,台灣人絕對有權利要求美國解散「次要佔領權國」與「流亡政府」的中華民國,緊接著,台灣可以正名為「台灣」,也可以召開「制憲」大會,再過幾年,台灣可以名正言順向美國國會申請獨立公投。
|
台灣應如何結束「軍事佔領」?
[#6] 法理評論 | 2006.01.10
---------------------------------------------------------------------
作者:美日韓研究會
美國杜魯門總統於1950年6月27日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論」,國際法學者與專家都理解,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簽定前,杜魯門是根據「戰爭法」與「佔領法」對台灣當時 “國際地位” 的描述,當時,台灣正處於「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所委託「次要佔領權」國兼「流亡政府」中華民國的「軍事佔領」之中,是一種「暫時狀態」還沒有達到「最後狀態」;直到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美國依照條約迅速撤離日本,交回日本「主權」,而日本也立刻恢復「主權」;部分學者的誤解因此產生,以為台灣也應該依照條約,自動獲得主權,或依照《聯合國憲章》可以獨立建國。其實不然,癥結點在於日本本身沒有「割讓問題」,而台灣牽涉「懸空割讓」,沒有指定收受國,只有「主要佔領權」國的問題,要結束「軍事佔領」,先要了解「軍事佔領」流程,台灣所面臨的正是這個問題。
一、「交戰國佔領」時期。
交戰國雙方停戰到和平條約簽定前,就是屬於這個時期,這個時期的佔領軍是以「軍事政府」型態管理佔領區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佔領區的商業或日常生活可以繼續進行,而佔領區的國際地位被稱做「軍事政府管轄下的獨立關稅區」;美國最高法院在1850年對Fleming v. Page案的判例很明確證實。在實際體認上,台灣正是以「獨立關稅區」的名義參與世界貿易組織,而且是美國協助的。
二、「善意進駐佔領」時期。
是從簽訂和平條約後,到佔領區的軍事政府將「領土主權」與「國家主權」交還給當地的「合法平民政府」時期,而這兩項都需要有正式的文件;美國陸軍規定:「無論對於敵國領土的管理體系是採用軍事式、平民式、或混合式,這一點都毫無關聯,其本質相同,管轄來源相同,都是用武力建立的政府,而其所作所為是否合法,取決於戰時國際法。」而這時候的佔領區國際地位,美國最高法院列島系列案例稱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同時,美國最高法院在1853年Cross v. Harrison案判決:「佔領區之軍事政府不因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必須持續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為了這個領土提供一般平民政府。」台灣目前正是陷於這困境之中而無法正名制憲。
三、「結束軍事佔領」時期。
當軍事政府對於佔領區有其他法律上的安排、取代時,軍事政府才會進入「最後狀態」,換言之,當佔領區「合法平民政府」沒有產生以前,佔領區的領土主權是被佔領者「約束」。
二十世紀初期,國際間已經建立非常明確的國際慣例,約束著所有的國家,1907年的《海牙公約》和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都明確的解釋清楚,特別指出「因征服而割讓」必須要有「因條約而割讓」才算合法;美國最高法院也指出:「和平條約一般項目中常見領土割讓事宜,可說是常態,而不是例外;在戰爭以後,和平條約常有指定領土割讓給戰勝國」。
台灣目前仍屬於第二個時期,也就是美國「軍事政府」的「善意佔領」期,雖然是由「流亡政府中華民國」代為執行;因此,陳水扁總統對台灣獨立建國問題才會說「不可能就是不可能」,甚至要公投美國也反對;而李前總統說台灣要「正名、制憲」,美國都會表態反對,其理由無非是「改變現狀」。因此,台灣應該嚴肅的正面告訴美國:「釐清台灣與美國的真正國際關係,讓台灣人民選擇自己的路,同時,依照《美國憲法》規定,保障台灣人民應有的 “基本人權”,將台灣的『暫時狀態』早日變成『最後狀態』」。
|
「佔領法概念」與台灣 --- 從中華民國國籍說起
[#7] 法理論述 | 2006.01.11
---------------------------------------------------------------------
作者:美日韓研究會
【領土被敵軍完全控制在其管轄之下以後,已屬於被佔領】。這是一九零七年第四海牙公約附則(Annex to the Hague Conventions IV)明文列入。顯示「佔領法」基本觀念,已經是國際間的共識,與拿破崙時代的【領土被敵軍完全控制在其管制之下以後,已屬於被併吞】這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概念與領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英國、法國和蘇聯都是對德國的軍事行動國,德國投降後,德國被上述四個戰勝國分別佔領,而且劃分區塊,蘇聯分得東德地區,蘇聯過去在第二次大戰後也缺乏對「佔領法」的認識,將東柏林以圍牆圈住,可能當年蘇聯以為可以「併吞」佔領區,殊不知,國際間對「佔領不移轉主權」已形成鐵則,最後柏林圍牆被拆,德國恢復主權。記得德國被佔領時期曾經發生劫機投誠事件,如果大家不健忘的話,可以回想當年,為何是美國出面組織軍事法庭審理?德國是被四個國家所佔領,可是處處都是美國在出風頭,其他三個國家豈不會以國家尊嚴提出抗議,事實上,在「佔領法」中也提到主要戰勝國和次要戰勝國的概念,美國是對德國的主要戰勝國,其他三國昰次要戰勝國,因此,美國可以安排戰敗國德國的處理方式。
台灣依照「佔領法」的基本概念來分析,可以得到五項結論:
(一)、一九四一年十二月至一九四五年八月,武裝攻擊「日本台灣」的軍事行動都是美國軍隊單獨所為,因此,打敗「日本台灣」以後,美國對台灣有管轄權,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
(二)、美國軍事政府首腦麥克阿瑟將軍,指派蔣介石集團到「日本台灣」代為接受投降與佔領事宜,在法律上,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是美國軍事政府在台灣「啟動」的日子;換句話說,是台灣地區軍事佔領之開始,並沒有所謂「主權移轉」事情發生,因此不應該有「台灣光復節」的說法。
(三)、蔣介石集團在一九四九年,因為中國共產黨的政變而逃難到其軍隊正在佔領中的領土台灣而成為「流亡政府」。
(四)、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的和平條約是《舊金山和平條約》,其條約清楚規定:
(A)、第二b條:日本割讓台灣、澎湖,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
(B)、第四b條: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澎湖有處分與支配權。
(C)、第二十三條: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
(D)、第二十一條:對中國戰後應該得到的優惠與措施內容。台灣與澎湖沒有包括在內。
(E)、第二十六條:日本可以單獨與未被邀請簽署和平條約之國家簽定和平條約,但其條件不得超越《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規定。
(伍)、一九七二年美國與中國簽定「上海公報」,美國政府決定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合法政府,未來台灣將與中國統一,但是沒有時刻表,台灣目前是美國管轄地,按照被佔領地的最終處理原則,應該是移交給當地合法的平民政府,「美國軍事政府在台灣」才算正式被取而代之。
對台灣人民而言,現實的國際處境無法直接跳到主權獨立的「國家政體」,根據「佔領法」的基本概念,必須與日本、德國或菲律賓一樣,先經過一段美國直接管轄,然後才能獨立建國,這段期間,依然可以正名、制憲,選自己的立法委員或制定台灣自己的旗幟,這些都是根據美國憲法,所賦予的美國管轄下領土的「基本人權」。
|
探討台灣地位未定論
[#8] 法理論述 | 2006.01.12
---------------------------------------------------------------------
作者:美日韓研究會
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到底是什麼意思?怎麼會有這種說法?過去許多學者專家眾說紛紜,坦白說,被美國前國務卿包爾在北京記者會一句:「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弄得大家啞口結舌,尷尬萬分,事後檢討美國一貫對台灣政策,似乎透露著這一句話的準確性。
檢討台灣地位必須從一八九五年談起,當年日清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而非日本「竊取」台灣,是合乎國際法的規範,日本合法擁有台灣主權,無庸置疑;隨後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中國學者竟主張日本投降後,台灣被中華民國根據「日本降書」接收,這是不懂「戰爭法」的錯誤結論,要知道,行之有年的「國際法」與「戰爭法」是在不同的法律體系運行;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被中華民國稱為「台灣光復」是嚴重的錯誤,中國更進一步宣稱台灣既然「已經光復」,所以「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而非「台灣地位未定」,這是沒有考慮國際法所下的結論,當然無法解釋日後台灣所發生的一切;事實上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這一天應該叫做「台灣軍事佔領」的開始;也有部份學者認為,日本是向盟軍投降不是向美軍投降,所以台灣應該由盟軍佔領,這種說法是不明白海牙公約與日內瓦公約,而且誤解戰爭的背景佔領的條件是必須要有the occupying power,而美國是這場戰爭的主要武裝攻擊國,當之無愧\,而中華民國只是an occupying power,所以決定佔領的國家當然是美國,更重要的是佔領是一種「暫時狀態」不是「最終結果」。從國際法角度來看台灣,一直到今天都沒有「國家主權」的移轉手續,凡是涉及國家主權的移轉必須有國際條約來明白確定,對台灣而言,戰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的處置,是讓日本將台灣放棄,但是沒有明文指定「收受國」,這是表示台灣尚未進入最後的國際定位,也就是說台灣現在是屬於一種「過渡時期」或「暫定狀態」。
基於國家主權有「不中斷或消失」的特殊性,台灣要獨立建國要先確定向誰討「國家主權」;當年美國要獨立,美國是英國屬地,因此向英國討國家主權,所以發生獨立戰爭,結果美國贏了,據此美國建立美利堅合眾國;現在是二十一世紀,可以不必戰爭,依照國際法便可以獨立建國;以色列佔領迦薩走廊三十八年,不也在國際法中的「佔領不移轉主權」法則中自動撤離;從《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內容可以明確得知,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地位是「次要佔領權國」再加上「流亡政府」,而且,最重要的是,作為「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至今也還沒有任何「聲明結束佔領」的文件公告,按照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項規定,美國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台灣必須受美國聯邦以及政府的保護,這也可以說明一九九六年,台海飛彈危機的時候不需要台灣要求,美國主動派兩艘航空母艦保衛台灣,同時說明《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的真正原因,日前美國前副國務卿阿米塔吉主動表示,就算台灣軍購案沒有通過,美國仍然負有保衛台灣責任,只是美國會辛苦一點,這些現象證明了台灣地位,的確仍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一塊領土。
在國際法中,一個流亡政府仍可以有外交關係,就像當年二戰時,法國被德國佔領,法國流亡政府在英國倫敦成立,雖然一樣有外交關係,但是並不會因此就讓法國或中華民國就地合法;眾所皆知,台灣人民已經爭取到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所欠缺的只是台灣澎湖的「所有權狀」,也就是領土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而所謂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也就是領土主權的內涵。釐清台灣與美國的戰後法理關係,將是台灣走向獨立建國的簡單道路。
|
再探討一次《舊金山和平條約》
[#9] 法理論述 | 2006.01.13
---------------------------------------------------------------------
作者:美日韓研究會
談論台灣在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的國際地位,就非得要研究《舊金山和平條約》,該合約簽署以前,固然有許多的「政治宣言或條款」被簽署,討論戰後各國要如何收拾戰後殘局,畢竟,戰後的和平條約才是所有參戰國的「最終決定」,因此,《舊金山和平條約》的重要性自然不在話下,每次文章中談論時,總有非常少數的讀者質疑,該合約第四b條的中文翻譯與解釋,尤其,有時候為了配合其他文章論述時,因地制宜的引用,也引發相同人士的疑問,因此,為了沒有必要的爭論,特地再清楚地而且專門說明。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原文是:
Article 4
b. Japan recognizes the validity of dispositions of property of Japan and Japanese nationals made by or pursuant to dir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in any of the are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s 2 and 3.
b.日本承認前述 “第 2 條” 與 “第 3 條” 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我們都知道根據該合約第二b條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所有權利、名噐與請求權。」因為沒有指定割讓後的「收受國」,所以稱為「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戰爭史上有例子可循,一八九九年美國西班牙戰爭後,簽署的巴黎合約第一條:「西班牙放棄古巴的主權」,沒有聲明「收受國」,但因美國是主要戰勝國,所以,就由美國對古巴實施軍事佔領。條約第四b條的「美國軍事政府」是指美國對佔領地區執行政府職權的管理機構,「property」一般是翻譯成「財產」,「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在這裡就台灣、澎湖而言,是包含「主權」在內,因為「主權」也是「財產」,這裡有兩個實例:
●其一:在一八六七年六月二十日,蘇聯以美金七百二十萬元賣阿拉斯加領土(Alaska Territory)「property」給美國,也就是說阿拉斯加原來是蘇聯的「財產」,換句話說,阿拉斯加領土主權原來是蘇聯擁有,蘇聯把阿拉斯加的「主權」賣給了美國。
●其二:在一八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法國以美金一千五百萬美元將路易斯安那領土(Louisiana Territory)賣給美國,路易斯安那原來是法國的property財產,也就是說路易斯安那領土的主權原來是法國所有,在這兩個領土買賣割讓合同中,都是將領土以財產(property)形式表達,阿拉斯加和路易斯安那被以金錢交易方式,割讓出去給美國,說明財產(property)包含「主權」。因此《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的意思就非常明顯:「美國軍事政府」有對台灣、澎湖的處分支配權。
至於還有人誤以為,筆者想將台灣交給美國,然後,美國會依照「上海公報」將台灣轉交中國;甚至誇張的說「具有某種政治因素」,台灣地位探討到胡言亂語真令人遺憾,坦白說,這是造謠;請參考筆者於台灣日報八月九日「美國愛管台灣有原因」和八月十四日「揭開美國的神秘面紗」,兩篇文章已經將美國政策剖析非常清楚,除了美國不會想將台灣交給中國以外,美國在公報中的「政治語言」雖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但是,正式的美國政府文件中,從來沒有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更希望台灣人能正確表達自己對未來的理想,不要再像七零年代,因為「錯誤教育」影響,以為自己是中國人,除了害死自己以外,也讓美國造成錯誤判斷;特別是對台灣獨立建國有研究的所有學者,應該捐棄過去成見,集合所有台灣人的力量,共同創造美好的台灣遠景,永遠脫離中國的魔掌。
|
台灣主權與國際地位
[#10] 法理論述 | 2006.01.14
---------------------------------------------------------------------
作者:美日韓研究會
台灣的國際定位,沒有那麼錯綜複雜,中國學者故意製造一些假像或是歪理,來掩飾事實真相。到底誰擁有台灣主權?或現實中,誰握有台灣主權?其實在歷史的的背景之下,根據國際條約與慣例,台灣的法理地位與定位是非常清楚。事實上,有部分學者企圖以管轄權、統治權與主權不同的定義,來混淆真正的台灣地位,在國際法理面前是行不通的。以「感情」來定義「法理」昰部分學著最大的毛病,特別中國學著將「台灣問題」,以中國的歷史觀點來解釋,當然和以國際公認的法理沒有交集,一般人民被錯誤引導後,對「族群意識」的盲目衝動,自然爆發「法理」與「情緒」的糾葛,造成現今台灣問題愈來愈複雜。
一八九四年清帝國與日本衝突,史上稱為「甲午戰爭」,結果清帝國戰敗,兩國於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簽署「馬關條約」,條約言明,將台灣和澎湖群島割讓給日本,該條約於同年五月八日生效,日本軍隊於同年五月二十九日,從台灣宜蘭的澳底登陸,六月二日清帝國派李鴻章之子,二品頂戴李經方與日本手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在基隆外海日輪「橫濱丸」辦理台灣移交手續,至此,台灣變成「日本台灣」,日本擁有台灣主權,毫無疑義也不應該有爭論,過去,中國學者喜歡以更早發現台灣的史實,證明自古台灣屬於中國,根本毫無意義。
一九一一年十月十日,以孫文為首的革命團體,在中國武昌發動武裝政變,並於一九一二年建立中華民國。中國自從建國以後,封建帝王思想充斥,軍閥割據,整個中國立刻陷入你爭我搶的局面。最後,出現中國共產黨的毛澤東和中國國民黨的蔣介石雙雄。毛與蔣在當年,對台灣的國際地位與定位是非常清楚,而且明確:那就是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是日本的領土。毛澤東所領導的共產黨當年是支持日本台灣獨立於日本的;一九二七年共產國際指示中國共產領導,其中台共綱領:「打倒日本帝國主義,爭取台灣民族獨立,建立台灣共和國。」。一九三四年毛在江西蘇區,共產黨第二次代表大會主張「台灣獨立」。一九三五年毛在著名的「八一宣言」發表「為抗日救國告全國同胞書」,呼籲朝鮮、台灣人民獨立於日本,共同起來打倒日本帝國主義。一九三八年毛也在『論新階段』報告中,再度支持「台灣獨立的民族解放運動」。蔣介石所領導的國民黨也是贊成日本台灣獨立於日本,一九三八年四月一日,蔣在中國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明白的說:「以解放高麗、台灣的人民為我們的職志」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三日,中國外交部長宋子文在重慶國際宣傳處答覆記者表示 :「中國應收回東北四省、台灣及琉球、朝鮮必須獨立。」事實證明,毛與蔣在「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以前,對台灣是不敢也沒有野心。戰爭結束以後,蔣的中國古老帝王觀念「佔地為王」思想復辟,假借佔領台灣變併吞台灣。毛也藉著中國政變成功,老想順手摸魚把台灣據為己有。這種落伍觀念,早在一八三零年代國際社會已經不能認同,而且被淘汰,因此這種陰謀決不會成功。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日本偷襲珍珠港,美國國會第二日向日本宣戰,中華民國的蔣介石也在中國重慶,正式向日本宣戰。美國在太平洋戰區,單獨以軍事武力對日本武裝攻擊,而中國則在中國戰區,倚靠美國支援與日本打仗,被日本逼退到中國西南角落,眼看快要滅亡的同時,美國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六、九日,向日本投了兩顆原子彈,造成日本重大傷亡,日本天皇為了免於亡國,終於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正式投降。美國是唯一以軍事武力攻打日本菲律賓、台灣、琉球、日本本土的國家,戰後依照國際法與國際戰爭法,美國為太平洋戰爭的主要戰勝國,理所當然,昰擁有這些日本領土的人民與財產處分與支配的國家,但是以國家對國而言,這些日本的領土主權就由「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美國來握有。美國麥克阿瑟將軍,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第一號一般命令(General Order No.1),要求蔣的軍隊以次要戰勝國身分代理美國,到台灣接受日軍投降,同時,派遣「美國軍艦」載運中國軍隊來台灣。同時,我們也注意到,當一九四九年中華民國政府流亡逃難到台灣時,載運中華民國軍隊來台灣的,是使用「中華民國自己的軍艦」,這更可以證明,蔣氏當年的確是接受美國委託而到台灣。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舉行受降典禮時,台北公會堂高掛美國、英國、法國、蘇聯和中國的國旗,還有五個國家元首的巨型照相,像徴向盟軍投降而不昰單獨向中國投降。
一九四五年中國佔領軍在台灣,設立了與當年中國各省的省政府,完全不一樣的行政組織,那就是台灣「行政長官公署」(the Governing Council」,中國指派陳儀擔任「行政長官」(the President of Governing Council),而不是像中國各省的「省主席」或「省長」。中華民國政府更在一九四五年十月八日,任命黃朝琴先生擔任中國外交部派駐台灣的特派員,後來,竟然由黃朝琴擔任台北市長跟台灣省省長,這種由駐台灣特派員直接變市長的奇怪現象,告訴我們中國當初應該只昰「佔領」台灣的事實,而非有權「併吞」(annexation)台灣。這些歷史紀錄都顯示,台灣的確不是中國所屬 ,正確的說,台灣應該是中國依照戰爭法的佔領地區而已,這應該是屬於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我們也觀察到二零零三年,美英聯軍攻打伊拉克時,當美英佔領伊拉克後,開始「握有」伊拉克主權,在美英指導下同樣成立「行政長官公署」。(the Governing Council)。台灣與伊拉克因為戰敗,被國際戰爭法設計先由佔領軍暫時「握有主權」來「統治與管轄」。而被佔領地居民也必接受「臨時效忠」(temporary allegiance)的原則,但是不應該要求被佔領地的居民服兵役,這都是中華民國嚴重違反國際戰爭法的行為。一九四五年九月一日,中華民國在重慶宣佈成立「台灣行政長官公署」與「台灣警備總部」,九月七日陳儀兼任警備總司令,而九月十日才補頒布組織規章。依照戰爭法「台灣警備總部」應是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佔領軍軍事政府」,其任務昰負責日本投降事宜,而行政長官公署則是執行民政管轄,協助投降地區「恢復與重建」。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長官公署宣佈:「台灣人民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恢復中華民國國籍」,其依據竟然是日本戰敗的「受降書」不是國際法規定的「戰後和平條約」。日本法院則於一九五二年,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才正式解除台灣人民的日本國籍。一九四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再次藉口「受降書」,由中華民國行政院廢除行政長官公署,公佈「省政府組織法」,並於五月十二日成立「台灣省政府」,同時解除戒嚴,但隨後於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日再度宣佈戒嚴,控制台灣人言論及自由,直到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才解除戒嚴。中華民國一九四五年是以次要佔領權國(subordinate occupying power)身分被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
ng power)美國委託到台灣,不能超越美國授權範圍,也不能違反國際法規定的範疇。
一九四五年,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當時中華民國還是被國際社會所承認的國家。但是,隨著中國共產黨的崛起,以毛澤東為首的共產黨,與蔣介石的國民黨政權展開「國共戰爭」,最後蔣介石不敵,終於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政變成功,取代了中華民國,而成為中國地區唯一的合法政府,換句話說,中華民國已經滅亡了。在二次大戰前,台灣的主權因馬關條約而屬於日本,後來因美日太平洋戰爭,日本戰敗,雖然美國曾在一九四五年九月在台灣短暫地升起美國國旗,但是美國必須實行對日本本土進行佔領,而將台灣暫時交給次要戰勝國的蔣介石政權託管,蔣介石便以戰勝國的姿態佔領了台灣,完全沒有按照一般國際戰爭法的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一九四六年逕自將台灣人民變更為中華民國國籍,不給予台灣人民(當時日本國民)選擇自己國籍的權利,這是非常不合乎國際常規的。因此,國際社會像英國、美國立刻以強烈外交文件給予否決,表示絕對不予承認。事實上,日本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才和「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以《舊金山和平條約》為主要依據,簽訂了附屬的「台日條約」,日本法院也在當年依照該合約正式解除台灣人的日本國籍。換言之,日本從戰敗中恢復了主權國的地位,卻未給予台灣人民一如當年馬關條約有選擇國籍的思考期,此點違反了海牙公約及日內瓦和約中的相關規定,更違背了大西洋憲章立法原則與精神。造成台灣人在一九四五年至一九五二年間,擁有日本國籍跟中華民國國籍的怪現象。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正式生效,日本法院根據和約規定,正式宣佈解除台灣人民的日本國籍。中華民國的「國籍法」原在一九二九年二月五日公佈實行,而該國籍法並沒有包括台灣澎湖地區,包括二○○○年二月九日,重新修訂的「國籍法」,仍然沒有納入台灣居民,或安排其集體歸化,直到今日,台灣人民的國籍仍處於違法狀態。其中的道理很簡單,因為台灣領土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美日太平洋戰爭開始,美國、英國與中國領袖曾於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會談於埃及開羅,會中協議,戰後「可以安排」將台灣歸屬中國,隨後又於一九四五年的波次坦宣言中重複此項會議記錄,問題是戰後對日本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並沒有這種安排,該約第二十一條清楚楚將中國戰後應有的好處,明文規定,其中並沒有包括「台灣與澎湖」在內。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總統杜魯門聲明:「台灣地位未定」,引起成立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抗議,經聯合國同意,中國總理周恩來派遣,以伍修權為首喬冠華為顧問的九人代表團,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就所謂大量證據說明:「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結果,聯合國在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三十日表決,「正式否決」中國此項說辭。從此中國改變方向,改用「歷史淵源與文化背景」,企圖「積非成是」,甚至與小國家建交時,要求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騙騙沒有國際法觀念的人可以,在國際社會絕對行不通。
目前台灣的地位與定位,在主權問題還沒完全解決之前,是不會被國際所承認的,所以釐清台灣的主權問題,是目前台灣民間社團推行「台灣正名」及「台灣制憲」運動時,應首要推行的工作。但是目前依照舊金山合約台灣只能正名為「台灣」,至於「台灣國」只能在下一步。因為,事實上的「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九年就已經不存在了,用「中華民國」的國號去敲開國際大門已是一條死路,唯有以新的國號、新的思維,台灣才能走出去。「台灣正名」正是台灣重新擁有主權的唯一通路,通路之前則是釐清台灣在國際的地位,而國際地位的找尋,則是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必須強調的是,美國至今並沒有任何文件,宣布放棄二次大戰後對台灣的「主要佔領權」,所以台灣問題也是美國的內部問題,可以看得出來,這六十年來,每當台海發生危機的時候,美國總是一馬當先,主動跟中國談判,事實證明,根據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的軍事政府在作為日本及日本台灣、澎湖之主要佔領國時,美國當年只有宣佈放棄對日本的主要佔領權(即日本恢復主權),可是卻沒有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的主要佔領權,這就是台灣問題的糾葛所在。一九九六年中國在台灣外海發射導彈時,美國不必經過台灣的要求,立即主動地派出兩艘航空母艦,分別停泊在台灣南部和台灣北部外海,準備應付可能一觸即發的台海衝突。我們更可以藉此了解,為何美國在關島加強戰備,也可以理解近日以來,美日共同防衛宣言,正式將台灣海峽納入其保護範圍,這完全是美國在保護它自己的「主要佔領權」而已。這同時,美國從今年八月一日派現役上校軍官Wilner,來台灣擔任美國在台協會軍事技術聯絡事務組組長,這是二十六年來首次,是否代表美國已經發現,美日太平洋戰爭後在台的「美國軍事政府」應該恢復作業?
按照國際公法與戰爭法的規定,一九四五年以前台灣的主權屬於日本,日本被美國戰敗後,理應由美國在台灣成立軍事政府,來維持台灣島內行政、立法、司法的正常運作。可是台灣卻被「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強迫,變成中華民國的「國土」,台灣人也全都變成了「中華民國國民」,這真是台灣人民的不幸,更是美國戰勝國政府的責任。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杜魯門總統發表「台灣地位未定」之言論的真正意義,就是指美國當年軍事政府沒有放棄台灣主權,因此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台灣宣佈「光復節」當然也是一個騙局。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規定:日本本土與其他日本地區的人民和財產之處分與支配權交給主要戰勝國。第二十三條確認:美國是主要戰勝國,也是主要佔領國,所以當年的「美國軍事政府」就握有日本跟日軍統治下二十多處(包括台灣)的投降與佔領處份權。蔣氏軍隊應該只是以代理美國盟軍的身份佔領台灣,不應該有自己的主張或任何的特別利益。因此「台灣地位未定論」,其立基點就是,台灣事實上是等同美國海外屬地,可是美國早已宣佈不建置殖民地,最好的處置辦法就是模糊台灣定位。在那個時期,因為韓國局勢不穩,美國便拉攏蔣氏政權,希望台灣成為美國抵擋共產主義蔓延的前線,對美國而言,將台灣地位模糊化是為了方便美國處理亞洲事務。基於一九五一年九月所簽訂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割讓出台灣,美國當年的軍事政府為台灣的主要佔領國,經美國參議院通過後,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至今,美國政府仍未宣告放棄其主要佔領權,美國對台灣有義務履行保護台灣之責任。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平條約》正式生效的時候,台灣應該在美國管轄下,成立台灣人民自己的平民政府,所以台灣至今仍然應屬於美國管轄下未合併的領土,台灣人民理所當然可以享有美國憲法下,基本人權之保障。要瞭解,美國雖然在一九四五年授權中華民國軍隊代為管理,但美國在法律上之最後責任仍然存在,這是不容狡辯的事實。
「軍事佔領」根據美國William E. Birkhimer於一九一四年出版「軍事政府與戒嚴法」中,第三十三頁對「軍事佔領」的解釋是::「在實際上,當佔領者全盤控制,而排除原有的一般政府時,此為軍事佔領。」而在美國陸軍戰場手冊,第六章三五一條說明:「土地實際上被敵軍組織所控制」,換句話說,無論是否遭受抵抗,入侵者成功的用自己的權利,來代替正在運作的合法政府。一九零七年的海牙公約第四十二條:「佔領範圍只及於佔領者建立與實際控制的範圍」。軍事佔領並不是「併吞」是國際法的鐵則。以美國而言,此觀念在十九世紀初期就被接受與執行,為了管理並維持軍事佔領下的領土秩序,就必須設立軍事政府,以利行政、司法、 立法之進行,在美國就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一八六六年美國最高法院針對Ex parte Milligan一案,判決指出:「軍事政府是在美國領土外的外國地方戰爭時執行,或是,針對叛徒在國內發生內戰時執行。」軍事佔領只是一種「暫時狀態」,和平條約簽訂後,不表示軍事政府不存在,而是必須等到當地平民政府成立後才解散。
以實際的戰爭為例,加利佛尼亞原屬墨西哥,一八四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美墨發生衝突,美國國會於五月十三日正式向墨國宣戰,一八四七年八月一日美國佔領加利佛尼亞,一八四八年二月二日兩國簽訂了一八四八年七月四日生效的Guadalupe Hidalgo 和平條約,其中條約第五條將加利佛尼亞割讓給美國,條約生效後加利佛尼亞平民政府成立前,發生稅務糾紛,問題癥結點是「和平條約生效後,是否表示美國軍事政府自動結束?」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在一八五零年美國最高法院對Fleming v. Page 案,作出判決:「美軍雖佔領該區域,但是『佔領不移轉主權』是國際法理。」這告訴大家:「在佔領中的區域形成獨立關稅區」。在一八五三年美國最高法院對Cross v. Harrison 案判決指出:「加利佛尼亞的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和目的所建立的,所以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應是持續存在,直到國會擬訂相關法案,為這領土建立一般平民政府。」最後USMG在一八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被平民政府取代,而加利佛尼亞也在一八五零年九月九日變成美國第三十一州。這個美墨戰爭實例是否與一八九五年日清馬關條約,清帝國戰敗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有多神似的地方?如果墨西哥不能將Guadalupe Hidalgo 條約廢棄,那麼中國又如何能事後片面廢棄「日清馬關條約」?再看一八九八年二月十五日美國與西班牙發生衝突,美國國會於四月二十二日向西班牙正式宣戰,雙方戰爭慘烈,美國於同年八月十二日攻佔波多黎各,隨後在十二月十日簽署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生效的巴黎和平條約,根據和平條約第二條將波多黎各割讓給美國,隨後美國國會於一九零零年五月一日通過Foraker Act法案,提供波多黎各平民政府法源,取代了「美國軍事政府」的管轄,變成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擁有自己的憲法和國會。一九一七年三月美國國會通過法案,把波多黎各島民集體規歸化為美國公民。從這個地方可以看出「割讓」(cession)可分:「因征服而割讓」:從軍事停戰到簽署和平條約。及「因條約而割讓」:從簽署和平條約到結束軍事政府。
緊接著再看與台灣情形非常類似的的古巴,古巴原屬於西班牙,一八九八年二月十五日兩國衝突,美國會於四月二十二日宣戰,隨後於七月十七日佔領古巴,戰爭結束後,兩國於十二月十日簽署,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生效的巴黎和平條約,西班牙將古巴割讓出來,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跟台灣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情形相同,但是,美國是主要戰勝國,「握有」古巴的主要佔領權。西班牙隨後退出古巴,美國軍事政府在古巴的地位顯然只是軍事佔領,古巴的主權是戰爭法中的「懸空割讓」,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零一年有兩個判例討論到古巴,分別是Neely v. Henkel 與 Downes v. Bidwell 案高院指出:「美國與西班牙停戰並簽署巴黎條約後,美國視古巴為被征服地區;就美國與古巴的關係而言,基於古巴人民的福祉,美國只是古巴的管理者,古巴居民才是將來的所有人,如果透過自主行動建立穩定政府後,美國將歸還古巴的管轄權。」古巴共和國平民政府於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開始運行,「美國軍事政府」隨即退出古巴。中華民國目前盤據台灣,台灣人民真正的的民主、自由和基本人權被踐踏,這些都是美國「主要佔領權國」不可推卸的責任。美國現在有海外五大列島區,是屬於美國未合併的領土,稱之為美國屬地,包括波多黎各、北馬里雅納群島、關島、美屬維京群島、和屬薩摩亞等。這些屬地有他們的自治權和經濟發展權,雖然在美國國會沒有代表權,可是依據美國憲法的規定,可以將提案提交委員會,並且對自己本身的發展,具有絕對的自主權力。台灣如果被美國承認是等同美國屬地,台灣人取得美國國民身分,雖然不能取得美國公民身分;但不影響台灣人民選出自己的總統,自己的立法委員,而且所有的台灣國防問題,都應該交由美國國防部負責。一方面可以擺脫中國的武力威脅,另一方面台灣人也可以保持「選擇將來」的權利。
美國政府如果不願意依舊金山和平條約將台灣納入其屬地,就應該正式宣告放棄台灣的主要佔領權。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二十二時三十分,美國正式宣告退出日本佔領。但是,身為戰勝國的美國,對台灣卻一直沒有宣告放棄台灣的主要佔領權,結束對台灣的正式佔領。
一九四五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戰敗國除了日本以外,還有義大利和德國,同盟國的美國、英國、法國和蘇聯與義大利簽署「巴黎和約」,於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五日生效,巴黎合約對義大利在非洲的殖民地,沒有規定給特定的戰勝國,而是明確指明一年內由戰勝國共同處理解決,這一點和《舊金山和平條約》一樣,沒有將台灣指定給任何收受國家,卻指定交由主要戰勝國支配與處分,而美國又是唯一對日本作戰的戰勝國。德國被盟軍佔領分成東西德,依照國際法「德國的主權」暫時被佔領權國所「握有」,只要和平條約沒有簽署,佔領權國的「佔領軍事政府」沒有結束,移交給德國「平民政府」,德國永遠不是主權國家。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二日,佔領四國與東西德政府簽署『德國最終處理條約』(Treaty on the Final Settlement with Respect to Germany),最後「美國軍事政府」於一九九零年十月三「正式宣佈結束」,移交主權給統一後的德國平民政府,有了主權的德國才能爭取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轉頭看看台灣,台灣的目前處境,就缺少最後的一個步驟,那就是「美國軍事政府」結束對台灣的管轄權,這裡必須強調的是軍事政府結束佔領,一定會有正式文件或「替代」法律,我們沒有找到解除對台灣管轄的任何文件,說明「美國軍事政府」已經結束對台灣的「佔領」。更糟糕的事情是自一九七二年,美國政府將台灣置放於與中國「未來統一」的航道上,因為那個年代的台灣,到處充斥著「我們是中國人」的錯誤教育迷失,讓美國執政者錯誤理解認知,以為「台灣人願意與中國統一」,如果現在不給予糾正,恐怕台灣未來將陷於萬劫不復的地步。
回顧一九七二年的中美上海公報,這是美國改變對台灣政策的轉戾點。自從一九七一年聯合國將代表中國席次的「蔣介石集團」逐出聯合國,席次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公報重點有三:台灣海峽兩岸中國人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美國認知未來台灣是中國一部分、兩岸必經過和平談判。一九七九年中美建交公報及一九八二年的八一七公報,這三個公報都是美國強調政策的一貫性,是屬於總統行政權,美國會不能乾涉,一九七九年中美建交的同時,美國參議院迅速通過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作為「美國軍事政府」保護台灣的法源。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四日,美國前總統雷根發表「六項保證」,這六項政策是發表在「八一七公報」之前,其目的應人回味。 一、美國對台軍售不設定終止期限。二、美國對台軍售,不事先與中共諮商。三、美國不扮演兩岸協調人的角色。四、美國不修改台灣關係法。五、美國對台灣主權立場不改變。六、美國不向台灣施壓要台灣和中國談判。歷年來美國總統都是遵循照顧戰敗國的原則,來對待台灣,同時替台灣安排未歸屬問題。二次大戰後,台灣成為等同美國的佔領屬地。雖然美國一再表示不設置殖民地,但是擁有台灣的主要佔領權的事實,模糊台灣定位的焦點,是保持美國最大基本利益的原則。問題是多年來,美國政府剝奪了台灣人民在美國憲法下應享受的權利,因為已經充分證明台灣與澎湖群島戰後是美國未合併的海外屬地,就像一九○一年美國最高法院,針對古巴之判例,台灣應屬於美國「未合併的領土」,而未合併領土上的人民,是可以依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台灣人民可享有自由(liberty),和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其中包含了基本人權,甚至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可看出,美國是握有台灣的法律地位和主權,這個責任,最終還是在美國。
美國前國務卿鮑爾曾說,台灣是非享有主權獨立之國家,台灣經過十二次的努力想加入聯合國,至今仍被拒絕,甚至最近於WTO都要被降級,連最基本保護台灣人民健康的WHO也無法加入,承認「中華民國」的「小朋友」國家也只剩二十六個,看來台灣的國際處境日益困難。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因為在二次大戰,台灣與日本都被美國打敗了,我們承認我們是戰敗國,我們沒有能力打敗強盛的美國,我們也願意依照國際戰爭法的規定,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將台灣的領土和人民,交給戰勝國的美國處理和支配。坦白講,許多台灣人民想不通、猜不透之處,就是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竟然是美國的國內法,事實說明台灣既非美國的「國內」,也非「國外」,只是等同美國二次世界大戰後依法佔領的「屬地」,不等於「台灣共和國」,也不是另外一個中國,應該是屬於未來由台灣居民,自行決定自己前途的「自治區」。李登輝於公元二○○四年一月八日下午一時出席北門扶輪社例會時指出,台灣不可能加入聯合國,因為台灣的國際地位未定,這種論調,無疑給許多想要推動台灣加入聯合國人士相當難以接受的事實。不過,李登輝可不是隨便說說,他指出,國民黨當年撤退到台灣,雖然在聯合國中擁有席位,但是實質上卻接受美國的保護,當年台灣退出聯合國的歷史,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中華民國的蔣政權,也因當時台灣沒有明確的法定地位,才會讓台灣變成美國軍事政權的一塊土地。為了讓台灣重返國際,他才要持續推動制憲,希望透過台灣憲法讓台灣擁有國際人格。
取材自網路文集 http://www.taiwanbasic.com/tw/
|
Also see
蕭惟仁綜合法理論述 如何掌握台灣的未來?
何瑞元聲明:與林志昇切割一切的關係
For more information, contact:
tda.taiwan@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