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能成為正常國家嗎?

從中華民國國籍說起



   

    台灣的財經狀況逐年惡化,因此,每隔幾年,立法院會討論「對中華民國國民之全世界收入徵收所得稅」這個法案。當然這樣一個法案的基礎,務必建立在中華民國政府對「中華民國國民」有個清楚之認定。

    一般台灣人對小孩在國籍上的認定都不會有疑問。小孩在台灣出生,媽媽及爸爸都是台灣人,父母在台灣都有戶籍,所以小孩是中華民國國籍,這似乎沒法律上的疑問。但是,當案例牽涉到一些比較不尋常的狀況時,法律的合理與否就彰顯出來了。

    所以我們先舉這個例子:台灣父母在美國留學時,有個孩子出生。父母搬回來台灣長住的時候,孩子已經六歲多。父親在美國持有美國護照,母親沒有。因此,父母均用ROC護照入境台灣,小孩子則用美國護照入境。入境不久,父親替此小孩在警察局辦理了一張「外僑居留證」。

    幾個月後,父親想確定小孩之身分,因此發文內政部,因為內政部是國籍之認定機關。結果,內政部來文說:「依照國籍法之規定,中華民國國籍是採取血統主義之下的父母雙係主義,其認定標準很簡單:『符合即是』。」 換言之,在出生時只要父母其中一人是中華民國國籍,小孩自出生那一剎那就是屬於中華民國國籍。

    小孩子上小學,學校一直要看戶政事務所發的出生登記,學校的教職員說,必須辦理戶政登記才能算有中華民國國籍。爸爸就拿那份公文給大家看,學校的教職員說,對於內政部的解釋,他們不瞭解為什麼是這樣?學校有舉辦某些藝文比賽,由於是教育部補助,所以限中華民國國籍的兒童參加,爸爸就替他的兒子報名。學校說:「你孩子拿外僑居留證,是外國人。」爸爸說:「我有內政部的公文,他是本國人。」教育部還是不准。健保方面,中央健保局認定他小孩是外國人,對於主管國籍事務內政部的公文,他們根本不理。

    後來,這個小孩一直住在台灣,有一天,爸爸發現小孩的外僑居留證過期,但是他不以為意,因為反正內政部的公文說小孩是屬於中華民國國籍。有一天地方警察局說要查當地外僑的居住情形,小孩收到通知應在十日內到警察局提示證件。爸爸陪兒子去,警察說外僑居留證已過期。爸爸說:「小孩子是本國人,根本不需要外僑居留證,我有內政部的公文,請看!」

    結果,警察還是堅持說小孩子是外國人,必須持有有效的外僑居留證,爸爸說:「但是聯合國所發佈的世界人權宣言,保障任何人有權利進出自己的國家。小孩子是本國人,有權利居住在自己的國家。你這樣講,我們無法接受!」

    警察要求他去台中市的外事警察局查證。外事警察局的官員說:「你持什麼護照入境,就以那個國籍論。依據台灣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你小孩持美國護照入境,就必須以美國人論。現在已經逾期居留接近一年,除了罰款以外,小孩必須出境再重新入境。」又當場打行政處分函要小孩簽收帶回。

    爸爸看了處分函,其內容就和剛才警察所講的大致相同。爸爸當場打電話給他一個當律師的台灣朋友,談完以後又回來與警察局人員討論,說:「在台灣的民法之下,小孩子現在的年齡是沒有行為能力的,你給他這封處分函叫他去海外辦理簽證又重新入境,而他本身沒有能力承擔這個行政處分,所以這個行政處分本身就是違法的,不能成立。」

    對於爸爸這段精闢的法律分析,警察局人員也不當一回事,笑著說:「理所當然是你或你的太太或別的大人必須陪他去完成啊!」爸爸就回答說:「請問先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幾條有這樣的規定?」那個官員當然是啞口無言。

    爸爸回家和他的太太商量該怎麼處理時,聽到另外一位鄰居有類似的狀況,但是相反的結果:父母都是台灣人,在台灣設有戶籍。他們的小男孩也是美國出生,從小就以美國護照進出台灣,而且他們家人常出外旅行。小孩之外僑居留證每次快到期就去延期,從來沒有過期的紀錄,一直以外國人的身份在台灣居留。結果上一次小孩子年紀已經接近18歲,他們要出國旅行時,中正機場的航警局不讓小孩出境,說他已接近兵役年齡。     針對這情況,小孩的父母回答說:「入出國及移民法不是說在台灣法律之下持什麼護照入境就以什麼國籍論嗎?」但是航警局回答說:「台灣的國籍法的認定標準是:『符合即是』,所以你小孩子是中華民國國民沒錯,他必須當兵。」

    又過幾天爸爸聽到一位泰國華僑的故事。那位華僑是泰北難民,從國民黨政府拿到中華民國護照,依法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依法可使用中華民國護照,但是他回台灣必須辦理簽證。曼谷的駐外辦事處的理由竟然說,(1)這個華僑沒有泰國國籍,(2)這個華僑沒有權利長期居住台灣。

    很多人聽到這樣的故事都很訝異!說:「世界人權宣言保障他有自由回自己的國家,又他辦理回台灣的手續怎麼會跟有無泰國國籍扯上關係呢?」關鍵就在這裡,基於很多複雜的因素,很多中華民國的國民僑居海外,尤其是泰北地區、緬甸、寮國、印尼等等 ...... ,如果沒有居住地的國籍,那麼他回台灣之後,要返僑居地很可能被當地政府拒絕,所以駐外辦事處通常以「你平常不居住在台灣,沒有理由回去…」搪塞以外,台灣的外交部會要求這些住在海外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人必須提出第二國護照,才允許他在台灣停留或居留!

    因此,我們幾乎可以這麼說:中華民國護照,在國際間,在很多方面,等同無國籍的證件一樣,沒有什麼用處。諸位讀者應該記得在2000年蕭美琴委員在立法院曾經提出華僑護照這種奇怪的議題,說是等同無國籍護照一樣,引來其他委員謾罵,後來就沒下文了。其實,蕭委員講的是有事實根據的。

    從以上這些中華民國國民所遭遇的諸多問題的討論,以及種種複雜國籍事務的案例的探討,我們應該發現到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體會到一些道理。那麼,試問:「中華民國在台灣」有可能成為一個正常國家嗎?

    陳水扁先生2000年上任總統以來,他完全沒有能力去處理這些不合理的國籍方面的疑難雜症,而這些問題的元凶──國民黨也不可能有興趣去處理這類問題。於是這些荒謬與矛盾便成了無藥可救。而且,更嚴重的問題還在後頭。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領土的變更必須按照國民大會的決議才能更動。可是對於美日太平洋戰爭後所謂台灣併入中華民國領土的情況,國民大會並沒有通過任何相關決議,又舊金山和平條約與台北條約也沒有把台灣領土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

    而且,中華民國的國籍法原來是1929年2月發佈的,當時台灣是屬於日本領土。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立法院有沒有修過中華民國的國籍法把台澎地區人民給予集體歸化呢?答案是沒有。台灣人民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只不過是基於1946年元月軍方的命令而已。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必須以法律定之。然而,台灣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是基於法律。

    綜合以上所述,在法律上,台澎地區並非中華民國領土,台灣人民並非中華民國國民,台灣現有一切的法律創造了一個虛擬的架構,為的只是要避諱這個事實。再試問:「中華民國在台灣」或者「中華民國是台灣」有可能成為一個正常國家嗎?答案絕對是否定的。

    希望這篇文章對於所有閱讀過的讀者能有所提醒:以現有的條件,台灣不可能突破外交困境,不可能加入聯合國,也不可能獲得美國、日本、英國…等大國承認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唯一能讓台灣成為正常的地方,就是趕快釐清其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一個海外領土。

    法律依據在哪兒呢?就在美國參議院所通過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裡。不過,必須以戰爭法的角度來解讀這個條約,你才能徹底瞭解其中的法理。

    許台灣一個美好的未來,就從這裡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