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際地位基石的聲明

來自台灣政府成立的宣言


台灣政府聲明

我們台灣政府全體支持者接受歷史事實,那就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後,一直到現在,台灣的地位一直是「未能決定」。不過,我們相信,所謂未定狀態的基本結構,可以完整而詳細地列出來,如能善用這樣的方式,台灣問題的所謂「策略性模糊」也可以排除,本土台灣人的權益問題,將會給予更進一步的保障。


以下法律與歷史項目,極需給予正確釐清:
  1. 1894年甲午戰爭,中國被日本打敗,戰後馬關條約在1895年5月8日生效。依據該條約的第二條,中國永久割讓台澎群島給日本。

  2. 馬關條約把台灣澎湖地區﹝以下簡稱台灣﹞割讓且過戶給日本,不僅是軍事佔領,而且是主權移轉的一種安排。是故,從1895年5月起,日本對台灣執行主權,並擁有台灣的所有權。

  3. 蔣介石政府在1930年代與1940年代,多次宣布把1895年馬關條約取消或作廢,這種宣告在法理上並沒有任何意義。

  4. 1943年12月1日的開羅宣言、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宣言,以及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書的內容僅是一種未來意向表達,並不能曲解為台灣領土已過戶給中華民國,因為不是過戶依據的條約文件。

  5. 查閱歷史記載,可以證明中華民國的軍官與軍人在1945年10月,是經美國命令批准,用美國的船隻和飛機載運送到台灣的。所以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時代,是從1945年10月開始,是經美國完全的協助與指導。

  6. 1945年10月25日的日本投降典禮,並沒有代表台灣的領土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所謂「台灣光復節」其實是不存在的,在戰爭法理上,只是台灣軍事佔領開始而已。

  7. 台灣在1945年10月25日開始被軍事佔領,國際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在法律上的佔領者,就是「征服者」(即美國),因為在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美國是單獨攻打台灣地區的軍隊。

  8. 按照麥克阿瑟將軍於1945年09月02日所發布的「一班命令第一號」,佔領台灣的任務權是委託給蔣介石集團(中華民國)辦理。換句話說,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中華民國只是「次要佔領權國」。

  9. 軍事佔領在「軍事政府」管轄下執行佔領,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因此,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有管轄權(包括分配權與處分權)。

  10. 主要佔領權國之中文定義提供如下:
      對於已經運用「征服原則」而獲得之海外領土,主要佔領權國行使軍事政府管轄權。
        註: 當特定區域的軍事佔領任務委派其他國軍隊負責時,自動成立一種有效的 "主 - 從" 關係。

  11. 1946年元月十二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將本土台灣人集體違法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而且在1945年的秋天一直到1946年中,也有類似的宣布事項,但是這些在國際法上是完全缺乏法理依據的,並嚴重違反有關 "變更國籍" 的國際程序。

  12. 領土主權的移轉﹝過戶﹞必須用國際條約來指定與規範。台灣是日本主權領土,一直到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給予放棄為止。依據該條約內容,台灣的領土主權並沒有移轉給中華民國或其他國家。

  13. 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安排,台灣是懸空割讓。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而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有管轄權(分配權與支配權)。

  14. cede (割讓) 之英文定義提供如下 --
      cede: (1) to surrender possession of, especially by treaty, (2) to transfer control of or sovereignty over specific property or territory, especially by treaty, (3) to surrender or give up something such as land, rights, or power, (4) [noun] cession
        註: 根據上面所列關於 cede (割讓)在英文字典上的定義,嚴格說來,完成割讓或作出割讓的行為時,不一定要明地確指定一個 "收受國"。
          領土被割讓時,在不指定 "收受國" 的情況下,可以簡稱之為懸空割讓。


  15. 法律上,1952年4月28日以後,日本無法對於台灣領土處置給予任何安排。因此,沒有法理根據,將1952年8月5日台北條約解釋為把台灣的領土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實際上,台北條約也沒有類似的條款。台北條約是完全承認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領土的處置。

  16. 台北條約第十條的安排,僅是為了本土台灣人到日本去旅行方便而定的。這一條款無法解釋為世界上其它國家應該給予本土台灣人的「國籍」認定。無論如何,台北條約於1972年已經廢棄。

  17. 對於戰後和平條約的領土割讓,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並不會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結束佔領,而會持續到有正式的法律替代方案生效為止。而從1952年4月28日到現在,美國總統還沒有宣布任何「平民政府」已經將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權給予取代。因此,中華民國在台灣不被視為主權獨立的國家。

  18. 美國與流亡政府中華民國間1955年3月3日的雙邊防禦條約,只是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地區的「有效統治」,不是「主權」。

  19. 在美日太平洋戰爭的交戰結束以後,「台灣地位未定」的意思是表示台灣尚未達到一個「最後政治狀態」:(a)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b)其它主權國家的一部分。

  20. 台灣被日本放棄以後,法律上的情況有多種方式可以加以形容。現在2013 - 14年,台灣仍然是美國的佔領地,因此,台灣可以說是「美國統治下的外國領土」。如此,台灣是美國軍事政府下的「獨立關稅區」,而且是具有軍事政府的美國列島區。要特別注意的是台灣尚未有自己的平民政府。

  21. 美國憲法規定:居住於美國列島區的個人與公司行號,目前並不需要負擔美國政府聯邦所得稅。台灣既然是美國的列島區,美國在台灣的公民、公司行號等、以及本地台灣人、台灣公司行號等,應是無須負擔美國聯邦所得稅。

  22. 「台灣」是地理名詞。「中華民國在台灣」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只不過,現在台灣地區的佔領事宜,仍然被委託給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在台灣具有次要佔領權﹝1945年10月25日起﹞以及流亡政府﹝1949年12月10日起﹞的兩種身分。

  23.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中華民國國防部的活動完全符合被美國列為「恐怖組織」的三大要素。據我們所了解,ROC國防部「恐怖活動」的詳細報告,已經在2009年9月2日提供給美國在台協會,副本致美國國務院。日後也發了多次信促使美國行政機關注意此事。

  24. 至於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真實身分,以及其國防部的恐怖活動,美國國務院從來沒有提出詳細的解釋與說明。這點可以從國務院網站上的BACKGROUND NOTE: TAIWAN網頁得以了解。特別重要的是,從這個英文網頁所包含的一切內容,本土台灣人完全無法理解,為什麼「中華民國在台灣」被視為非主權獨立的國家?這樣不清不楚的描寫,令人非常地憂愁與焦慮。

  25. 美國總統在1952年4月28日後,依照國際法,就應該發布中華民國在台灣解散的一個命令。直到今天本土台灣人仍然有權利要求美國總統,進行這方面一切所需的補救動作,也就是說,應該發布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時代結束。

  26. 依據國際法、美國憲法以及美國政府管理其它列島區的前例,本土台灣人有權利組織自己的平民政府。本土台灣人這方面的組織任務應該得到美國的協助來進行。中華民國的國旗應該降下來,而台灣平民政府的國旗應該升起。

  27. 美國行政部門的「一個中國政策」的內容,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但是,美國國會的研究部門所提出來2007年7月的一個報告,是有關一個中國政策在歷史上的演變,其中聲明:「美國從來沒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有執行主權」。以上所述也證明,台灣是美國的佔領地。

  28. 做為美國佔領地,台灣是由美國軍事政府所統治的美國列島區,這是日本放棄後的情形。今天,在台灣的街道上看不到美軍走來走去,但是,這不是很重要的一個觀點。美國是委託中華民國來處理台灣地區的佔領事宜。這是一個主從關係。

  29. 做為本土台灣人的代表,以下簽署的各位要求美國軍事政府停止委託中華民國來管理台灣地區的一切任務。

  30. 本土台灣人誠摯地宣布:依據國際法與美國憲法,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直接管轄應該立即﹝重新﹞啟動。美國行政部門必須停止用台灣本地人民的生命、自由與財產來玩弄政治模糊策略的遊戲。

後記:以上很重要的法律與歷史事實,是從來沒有被展現給台灣地區居民知道,導致本土台灣人民對於自己1930年末到今天的歷史是一團迷霧。這種情形,應該早日釐清。



建議項目:

(A) 美國國務院網站上的BACKGROUND NOTE: TAIWAN 等網頁應給予重新編輯,以便完完整整地釐清台灣最近八十多年的歷史與法律事實。該網頁必須很清楚地解釋,為何鮑爾國務卿曾正式宣布中華民國在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B) 美國總統應該宣布「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時代結束。

(C) 台灣為美國的一個列島區的身分應給予確認。在台灣的美國公民與公司行號,應該無須負擔美國聯邦所得稅。美國的稅務署應該發布相關的規章。

(D) 美國行政部門的官員應該與本土台灣人的代表進行協商來開始組織一個「台灣平民政府」。

(E) 中華民國的國旗應該降下來,美國國旗以及台灣平民政府的國旗應該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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