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我認知危機與戰爭慣例法
何瑞元
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六十多年以來,兩個議題讓台灣社會一直熱烈地討論:(一)台灣未來發展的正確方向,(二)台灣意識的促進。近幾年,李前總統登輝先生在這些議題上花很多時間,特別是提倡「正名與制憲」,這方面的努力與成果是令人敬佩的。
台灣人雖然經過三十多年的研究、協商、檢討,只是在台灣境內引起熱烈的迴響,可是,國際社會主要成員並沒有任何正面反應。學者們都認為台灣最重要的夥伴美國,一直說:「台灣與中國都不可以單獨改變台海現狀」。
面對這種難題,台灣人民面對的最重要議題是:必須對自己的歷史認識,有一個國際公認正確的「版本」,而且,這個版本必須符合一切國際法的規定,如此就可以「釐清台灣現在的國際地位」。這樣的釐清工作,並不是要改變現狀,而是要明確說明現在的「兩岸現狀」到底是甚麼?要以正確的國際史觀,來研究近一百多年的台灣歷史,因此我們急迫地需要去探討:「拿破崙時代後的戰爭慣例法」。
戰爭慣例法的來源包含一八六四年、一九二八年、一九二九年以及後來一九四九年的日內瓦公約,還有一八九九年與一九零七年海牙公約,除此之外,還有許多的各國判例、國際法庭判例、學者、法官、軍事專家等的著作,以及研讀軍事歷史所能發現的戰爭前例。
從一九四零年代以來(美日戰爭),審閱台灣的軍事歷史,台灣人會發現,所有攻打台、澎地區的軍事行動都是美軍單獨所為,主要是海軍與空軍。在國際戰爭慣例法內,這個動作被稱為對敵軍的侵略,事實上,也是導致美國產生對台灣的「管轄權」,這個管轄權的執行單位稱作美國軍事政府﹝USMG﹞。
台灣地區的投降事宜,是美軍麥克阿瑟將軍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一般命令第一號」所發布的,但是,麥克阿瑟將軍或美國杜魯門總統,在國際法裡都「沒有權利」來做台灣領土最後處置的「決定」。國際的慣例是:「領土的過戶相關條件都是在國際條約裡規定的」。蔣介石集團來到台灣,投降典禮雖然是代表同盟國所舉辦,但是,台灣人不應該把「投降典禮與軍事佔領」的事宜混為一談,或者把「軍事佔領與和平條約」的內容混為一談。特別是,台灣人不應該把「軍事佔領與和平條約」這兩個議題,置之不理或不去研究,當作根本不存在。
一九四零年代、一九五零年代,日本、美國、「中華民國」是對「台灣、澎湖」絕對有影響力的「國家或政權」,但是,台灣人對「中華民國」認識搞不清楚,以為「中華民國在台灣」是符合「蒙特維多公約」,是符合成為主權國家的四個要素的規定。不過,身為美國人,我必須嚴肅指出,「蒙特維多公約」的結構是有一些嚴重的缺陷與盲點,不夠嚴謹。例如,有關「領土」的界定:「領土」是否有無「時效原則」?或是,原來的主權者已經給予「獨立」?甚至該「領土」是軍事佔領的領土,這些情況,都沒有做區分與斟酌,是不正確的。對一個和平條約所規定「領土割讓」情況來說,有無明確的過戶手續?或,有無指定收受國?這些都不給予分別的,也是不正確的,才會造成困擾。有關「永久人口」也是一樣讓人迷糊不解,例如:台灣人之國籍是否依據國際法既定原則來認定?或者台灣人的國籍是依照「軍事命令」來賦予?這兩種不同的情形,也沒有給予分別。再談有關「政府」的認定:是否為當地人民依據當地基本法所組成的政府?或是從別的地方逃亡過來的流亡政府?都沒有給予明顯而正確地分別,也是令人困擾。從各國憲法的法理來說,也依據國際慣例法,流亡政府對於當地實施其自己的憲法,並不能使該「流亡憲法」成為當地的基本法,我講的是「流亡中華民國」。
台灣的情況確實涉及這些種種複雜問題,在戰爭慣例法裡﹝是大部份研究台灣地位學者所忽視的領域﹞,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投降典禮結束之時,只能解釋為台灣地區「交戰國佔領」的開始。國際戰爭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所以,沒有任何盟軍可以認定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領土有「過戶」給中國或中華民國,或在其他的日期有領土過戶給中國的情事發生。因此,在一九四六年元月十二日,台灣人被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是缺乏任何國際法裡依據的。事實上,當時有關集體歸化的軍方命令,事後也沒有被中華民國的立法院所追認,或另外完成成為法律的程序。後來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因逃難而遷移到佔領中的台灣,成為一個事實的流亡政府。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裡,日本雖然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所有權、權利與主張,中華民國並非被指定的收受國。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的「台北和平條約」,對於這種安排也是給予確認。同時,告訴大家好消息,台灣還沒有被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的規定,被併入「中華民國國家領土」,況且一九四六年「中華民國憲法」實施時,台灣還是日本國土,說該「憲法」在台灣地區實施,是沒有法理根據的。
對於如何解決台灣自我認知危機的情形,身為美國人,想提出一些觀點以供參考,如果台灣人主張「中華民國在台灣」已經符合「蒙特維多公約」成為主權國家,這是會鬧國際笑話,對台灣人沒有幫助的。現今國際主要國家的官員,也都體會到「蒙特維多公約」所列四個要素,是包含某程度的模糊性和不正確性,即使這些官員沒做如此公開的聲明,但是他們都心知肚明。
今天台灣的國際地位,是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所留下來的議題。台灣領土的法理關係,並非去考慮哪一國軍隊在台北接受日本投降,而是要思考戰爭慣例法的認定,哪一國才是扮演「主要佔領權國」的角色?台灣人應該了解台灣地區的「軍事佔領」一直是「征服者與主要佔領權國」所舉辦,就是美國。「中華民國」軍隊在台灣只不過是一個美國的代理單位。
眾所皆知,美國國務院從來不認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關係法」明文規定,依據美國法律,台灣被「視同外國」,這樣的立場對台灣人似乎是矛盾的,但是台灣人可以很容易找到一個解釋的道理,我們正確的立場是:在美國法律體系裡,台灣是美國國內法內的所謂「外國地區」,這樣的形容與一八九八年美西戰爭後,美國所「獲得」的波多黎各、菲律賓、關島與古巴等四個領土的「形容」是一樣的。這四個地區都是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長達數年或數十年之久。
軍事政府的開始雖然不需要美國政府正式發布,但是,這個「管轄體系」的結束必須由美國總統正式宣布。這是因為「軍事政府」會持續到被承認的「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 給取而代之為止。美國總統發布美國「軍事政府」在以上四個地區結束的日期可以列出如下:波多黎各一九零零年五月一日;菲律賓一九零一年七月四日;古巴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關島一九五零年七月一日。況且,「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琉球群島也曾經是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而被美國總統宣布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結束。很重要的是,很多司法判決已經承認:美國「軍事政府」對於所管轄領土,是有一種信託者的義務關係存在。同時,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a,指定美國為該條約所涉及地理範圍的「主要佔領權」國。這個身分的適用,在第四條b給予說明,即美國「軍事政府」對第二條與第三條領土範圍,均有處分與支配權,不過,到今天為止,美國總統尚未發布美國「軍事政府」對第二條b的台灣領土,結束管轄。
綜合以上,要解決台灣自我認知危機,必須理解到戰爭慣例法的結構,再去詳細研讀「舊金山和平條約」。從這個立場來看,再參考美國許多最高法院的判例,台灣人可以了解到:台灣人民有權利獲得一個明確有關台灣國籍的認定,以及該國籍所包含的權利。這其中,特別重要的事,會有美國憲法基本人權保障,其中包括旅行權、持有某一種美國的護照權、以及持有其他美國所核發的身分證明文件。這些都包含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自由」裡頭。
為了詳細地擬出對應政策,來解決台灣自我認知危機,台灣人有急迫的需要,要美國國會議員召開聽證會,來探討台灣國際地位與台灣人民在美國憲法裡頭應享受的權利。在「一個中國政策」、「三個雙邊公報」、「台灣關係法」、「美國憲法」、「舊金山和平條約」與「戰爭慣例法」這六種重要的法理與政策依據,應該已經告訴台灣人,如何以台灣人自己的「名稱」,參與國際組織、台灣人民制定「台灣人的新台灣憲法」、「台灣國防體系」要怎麼組織、台灣人民在海外投資應受到甚麼樣的保護措施、台灣與美國之間雙邊貨品關稅的問題、台灣法律體系的提升與改革,等等議題,以及台灣新的「平民政府」要如何組織,這些都可以一步一步去完成。
發布於全球李登輝之友大會
200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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