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t Taiwan Return to its Original post-WWII Legal Position

讓台灣回到歷史原點 特刊

FOUR PAGE CHINESE LANGUAGE FLYER
特刊       ﹝中文版﹞

保護台灣大聯盟、公民黨、農民黨、建國黨◎聯合製作 http://www.taiwanbasic.com/tw/
** 助印捐款 **    郵政劃撥帳號:42223651 林志昇

Download in Microsoft Word format

 

結束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對台灣佔領文告

親愛的全體台灣居民們:
公元一八九五年,大清帝國與日本發生甲午戰爭,大清帝國戰敗,兩國簽署馬關條約,大清帝國為保存遼東半島而割讓台灣、澎湖給日本,同年六月二日中午於台灣基隆外海,日輪橫濱丸上由大清李鴻章之子二品頂戴李經方與首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辦理台灣、澎湖交割手續,台灣、澎湖正式變成日本領土,日本政府宣布給台灣居民兩年思考期,自由選擇當中國人或者日本人,國際社會都給予承認並認同,同年,六月二十七日台灣總督宣布台灣、澎湖是日為始政日,台灣人出入台灣一律領取日本國民證件,從此台灣人變成日本人,台灣領土變成日本領土,台灣領土主權變成日本所擁有。


公元一九四五年,美國與日本發生太平洋戰爭,美國是唯一對日本本土與日屬台灣採取軍事行動的國家,日本戰敗,美國獲得日本及台灣領土之處分與支配權,但是必須依據戰爭法之規定來處理,一九四九年原來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未被捕的中華民國官員逃到代替美軍佔領中的台灣,變成「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因此,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四十八國簽署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時,兩個中國都被排除,同年八月五日,日本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與流亡中的中華民國簽署台北條約,這兩個條約之內容,並沒有把台灣、澎湖交給「流亡政府」中華民國。


蔣介石集團奉美國麥克阿瑟將軍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代替美國主要佔領權國身分,軍事佔領台灣以後,違反國際法,宣布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為臺灣光復節,這是不折不扣的欺騙與愚民行為,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日強行將台灣居民改成中國國籍,而沒有給台灣人選擇國籍的思考期,這也是強姦民意的戰犯行為,不久以後,開始將台灣居民徵兵服兵役,遠赴中國,替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作戰,這種措施嚴重違反國際戰爭法的佔領地區居民對佔領軍臨時效忠原則,一九四六年起盜印台幣擾亂台灣經濟,將所有糧食物資搶奪,運往中國,造成台灣四百年來首次的缺糧飢荒,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發動屠殺台灣所有受過高等教育的菁英,十五年後的戶口普查,竟然有戶口沒有其人者,高達十二萬六千人,造成台灣人才斷層跟數萬家庭破碎,一時間台灣遍地哀嚎,淪為無人敢過問的悲慘人間煉獄,一九四九年六月十五日發行新台幣,以一元新台幣換取台幣四萬元,將所有台灣財富全部搜刮殆盡,一九四九年起發動白色恐怖,將所有反對中國在台灣的佔領行為者,網羅罪名,槍斃或監禁,人數達九萬餘人,而直接受害者也達三萬餘人,這些行為都不是普通的犯罪,而是國際上公認的戰犯行為,這些被害者的台灣冤魂至今仍含恨未雪,飄蕩於台灣上空,所有加害者未得到應有的懲罰外,至今仍逍遙法外橫行霸道,叫人遺憾。


自公元一六二四年起,台灣被荷蘭人統治三十八年,接著被日清混血兒鄭氏東寧王朝統治二十三年,隨後被大清帝國統治二百一十三年,日本也統治五十七年(一八九五年至一九五二年),日本戰敗後,中華民國奉美國之命令先行軍事佔領台灣,未能等及簽署和平條約,中華民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變成流亡政府型態,依然盤據台灣澎湖地區,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澎湖地區有處分與支配權,台灣、澎湖人民不予否認與質疑,但是強烈要求美國在台灣、澎湖的軍事政府應該從靜止狀態給予回復,並終止繼續委託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對台灣地區的佔領,主動協助指導台灣地區人民,依照美國憲法成立台灣、澎湖地區臨時平民政府,並且給予承認,在美國國會授權下台灣人民召開制定新憲法或基本法大會,讓台灣、澎湖地區人民充分發展民主法治,並脫離中國武力併吞的生命財產威脅。


美國自從立國以來,對於處理領土非常有經驗,美國與墨西哥戰爭後的加利佛尼亞領土問題,美國與西班牙戰爭後的波多黎各、菲律賓、關島與古巴問題,美國與法國的路易斯安那領土購買問題,美國與蘇聯的阿拉斯加購買問題,無論是平時或戰時,美國都有豐富的領土處理經驗,特別是戰略方面,除國際間有一九○七年海牙第四公約戰爭法規範以外,美國也有最高法院,對因為與美國戰爭後產生的法律問題判決為慣例,因此,根據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我們要正式告訴台灣所有居民,台灣與澎湖的國際地位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而在美國憲法上的地位則是:「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美國憲法嚴肅規範美國政府,對台灣、澎湖地區人民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


美日太平洋戰後已經六十一年,台灣、澎湖地區經濟發展正常,社會秩序穩定,結束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在台灣體系後,台灣、澎湖地區人民完全有能力處理自己的一切事務,對加入國際社會也有完整的信心,這個時刻的到來,應該是美國總統考慮對台灣、澎湖放手的時刻,對結束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對台灣佔領的時機到了,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戰敗的日本、德國與義大利都已經經過和平條約處理完畢,恢復主權,只有原來日本領土的台灣、澎湖地區的領土主權尚未給予妥善處理,次要佔領權國的中華民國,以併吞代替佔領的陰謀與企圖已經被戳破,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必須以美國參議院所通過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為本,美國憲法規範為輔,發揮美國所標榜的民主、自由、人權的崇高理想,維護世界與國際間的公理與和平穩定,讓台灣與澎湖早日成為國際社會的成員,分擔國際社會應有的責任與義務,讓台灣與澎湖人民享有世界公民的權益,以及美國憲法中所包含的基本人權保障。

台灣臨時平民政府籌備中心
公元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開羅宣言無關台灣法理地位


公元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到二十六日,在埃及的開羅召開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三個主要盟國的戰爭會議,由美國的羅斯福總統、英國的邱吉爾首相、中國的蔣介石主席,三國領袖會談戰後日本的領土處理問題原則,確立日本所有的非本土以外的領土,戰後都要重新規定的原則。經過會議共同磋商的結果,在十二月一日發表宣言,史稱為「開羅宣言」。開羅宣言內容不到250字,其中與戰後台灣地位有關的協定內容如次:「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決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疆土之意思。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公元一九四五年年五月八日,德國投降,歐洲戰爭結束,剩下日本單獨奮戰,更是增加困難性;七月二十七日在德國柏林郊外小城波次坦,由美國、英國、蘇聯代表,協議作成三國宣言,史稱「波次坦宣言」,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避免日本帝國完全潰滅,同時,在該宣言裡第八節表明執行「開羅宣言」的意旨。
中國學者引用英國國際法學者H.勞特派特的解釋:「凡是由國家元首或政府代表國家達成的協議,並且明定有確切的行為準則的國際宣言,都是被公認對各該國具有法律約束力」。說的好,中國只要別忘記,一八九五年大清帝國與日本簽訂的馬關條約法律效力,不是蔣介石對日宣戰後,就可以取消的。


公元一九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章有關「條約解釋」裡明確解釋條約:(a)any agreement relating to the treaty which was made between all the part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clusion of the treaty.任何有關條約擬定的協定,而且被條約所相關的國家認可(b)any instrument which was made by one or more part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clusion of the treaty and accepted by the other parties as an instrument related to the treaty.任何正式文書可以被引用於條約相關之簽署國,同時,可以被接受為其他國家之相關條約之正式文書。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提的是「協定」agreement和「正式文書」instrument,而不是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e。二次大戰期間,類似開羅宣言或波次坦宣言的新聞公報總計有十四項,這些新聞公報是法律位階不高的「政治主張」或「政治宣言」,中國學者任意「套用」沒有法律效力的「新聞公報」使變成「協定」或「正式文書」的法律文件,是嚴重的錯誤與誤導,要知道,「舊金山和平條約」是經過四十八個國家包括日本在內,正式簽署的法律文件,是具有最高法律位階的條約,更何況,當初簽署新聞公報的中華民國已經失去合法代表中國法人資格的身分,中國戰後應有的「好處」,已經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一條述明,其中並沒有台灣與澎湖,因此,引用戰爭期間的「宣言」或新聞公報,企圖當作正式法律文書來解釋台灣、澎湖地位處理的法源,是徒勞無功的行為。


現今流亡政府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是以開羅宣言,作為擁有台灣主權之法源,其實是不堪檢驗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其中第二條b款,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其意涵就很清楚說明,日本如果手中無台灣主權,何來放棄之說?而檯面上的這兩個中國,在其教科書中都不約而同表示:一九四五年台灣就回歸祖國。這真是謊話連篇,其說法無法在國際間立足;日本法院在一九五二年二月起,陸續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解除台灣人的日本國籍,但是中華民國卻迫不及待,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軍事佔領開始後一個月,就宣布台灣人全部轉成中華民國國籍,國際間根本就給予正式否認與否定,因此,直到今日台灣不能得到國際間的承認,表面上日本放棄台灣,沒有指定收受國,但是戰爭法中的台灣主要佔領權國是美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何來擁有台灣主權之說?況且舊金山和平條約是由四十八個國家,共同簽署之條約文件,其法律位階絕不是開羅宣言或波次坦宣言所能比擬,因此開羅宣言無關台灣法理地位。



如何結束軍事佔領

文/何瑞元、林志昇


美國杜魯門總統於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論」,國際法學者與專家都理解,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簽定前,杜魯門是根據戰爭法與佔領法對台灣當時國際地位的描述,當時,台灣正處於「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所委託「次要佔領權」國兼「流亡政府」中華民國的軍事佔領之中,是一種「暫時狀態」還沒有達到「最後狀態」;直到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美國依照條約迅速撤離日本,交回日本主權,而日本也立刻恢復主權,部分學者的誤解因此產生,以為台灣也應該依照條約,自動獲得主權,或依照聯合國憲章可以獨立建國,其實不然,癥結點在於日本本身沒有「割讓問題」,而台灣牽涉「懸空割讓」,沒有指定收受國,只有「主要佔領權」國的問題,要結束「軍事佔領」,先要了解軍事佔領流程,台灣所面臨的正是這個問題。


一、「交戰國佔領」時期。交戰國雙方停戰到和平條約簽定前,就是屬於這個時期,這個時期的佔領軍是以「軍事政府」型態管理佔領區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佔領區的商業或日常生活可以繼續進行,而佔領區的國際地位被稱做「軍事政府管轄下的獨立關稅區」;美國最高法院在一八五○年對Fleming v. Page案的判例很明確證實。在實際體認上,台灣正是以「獨立關稅區」的名義參與世界貿易組織,而且是美國協助的。


二、「善意進駐佔領」時期。是從簽訂和平條約後,到佔領區的軍事政府將「領土主權」(所謂「國家主權」)交還給當地的「合法平民政府」時期,而這兩項都需要有正式的文件;美國陸軍規定:「無論對於敵國領土的管理體系是採用軍事式、平民式、或混合式,這一點都毫無關聯,其本質相同,管轄來源相同,都是用武力建立的政府,而其所作所為是否合法,取決於戰時國際法。」而這時候的佔領區國際地位,美國最高法院列島系列案例稱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同時,美國最高法院在一八五三年Cross v. Harrison案判決:「佔領區之軍事政府不因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必須持續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為了這個領土提供一般平民政府。」台灣目前正是陷於這困境之中。


三、「結束軍事佔領」時期。當軍事政府對於佔領區有其他法律上的安排、取代時,軍事政府才會進入「最後狀態」,換言之,當佔領區「合法平民政府」沒有產生以前,佔領區的領土主權是被佔領者「約束」。 二十世紀初期,國際間已經建立非常明確的國際慣例,約束著所有的國家,一九○七年的海牙公約和一九四九年的日內瓦公約都明確的解釋清楚,特別指出「因征服而割讓」必須要有「因條約而割讓」才算合法;美國最高法院也指出:「和平條約一般項目中常見領土割讓事宜,可說是常態,而不是例外;在戰爭以後,和平條約常有指定領土割讓給戰勝國」。


台灣目前仍屬於第二個時期,也就是美國「軍事政府」的「善意佔領」期,雖然是由「流亡政府中華民國」代為執行;因此,陳水扁總統對台灣獨立建國問題才會說「不可能就是不可能」,甚至要公投美國也反對;而李前總統說台灣要「正名、制憲」,美國都會表態反對,其理由無非是「改變現狀」,因此,台灣應該嚴肅的正面告訴美國:「釐清台灣與美國的真正國際關係,讓台灣人民選擇自己的路,同時,依照美國憲法規定,保障台灣人民應有的基本人權,將台灣的暫時狀態早日變成最後狀態」。

 

台灣主權論述

保護台灣大聯盟、公民黨、農民黨、建國黨、蘇南成智庫◎聯合執筆

前言

公元一六二四年,荷蘭人進駐台灣台南,三十八年後,被日清混血兒鄭成功於一六六一年取代,統治二十三年後,鄭經建立東寧王國,旋被大清帝國以武力消滅,公元一六八三年開始統治台灣二百一十三年,一八九五年的日清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因為大清帝國於甲午戰爭失敗,日本統治台灣五十一年後,於一九四五年因為「美日太平洋戰爭」失敗,簽訂「舊金山和平條約」宣布放棄台灣澎湖,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戰爭法上稱為「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從此台灣主權陷入混亂,學者專家各說各話,美國、日本、中國、台灣以及國際間眾說紛紜,而美國卻採用「策略性模糊」(strategic ambiguity),讓國際間充滿想像空間。

美日太平洋戰爭的開端與結束

公元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日本攻擊美國珍珠港,八日,美國總統羅斯福於國會演講後,由美國國會正式對日本宣戰,九日,敗退至中國重慶的蔣介石也對日宣戰。

公元一九四五年八月六日九日美國對日本長崎廣島投下兩顆原子彈造成二十餘萬人傷亡,八月十五日,日本天皇宣佈無條件接受波次坦宣言投降詔書,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戰爭期間,所有對台灣或日本本土的軍事行動,都是美軍單獨行動所為,中華民國沒有任何軍事動作,根據戰爭法,這點在戰後處理領土上有重要因素與根據存在。台灣與日本本土處於太平洋戰區,與中國戰區的中國是有所區別。

在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有兩項重要「政治宣言」或稱「政治主張」,被提起的是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中國、美國、英國的「開羅宣言」,主張戰後台灣要歸屬中國,另外是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美國、英國、蘇聯的「波次坦宣言」,表明戰後要執行「開羅宣言」,但是,戰後擁有最高法律位階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並沒有同意全盤接受「開羅宣言」(The Cairo Declaration)與「波次坦宣言」(The Potsdam Declaration),「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一條明確列出戰後中國應有的好處,其中並沒有台灣、澎湖。

和平條約簽署前的混亂台灣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於東京灣美國軍艦密蘇里號(Missouri)上簽定「投降文書」,同時,美國麥克阿瑟將軍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蔣介石元帥」(注意不是中華民國)到台灣地區,代替美軍接受大部分為華裔血統的台灣地區日軍投降,以及處理在台灣日軍遣送事宜,蔣氏命令陳儀赴台執行命令,初時陳儀遵照戰爭法在佔領地區成立「台灣行政長官公署」(Taiwan Governing Council),這是一種「軍事政府」組織型態,但隨後在同年十月二十五日,於台北公會堂接受日軍代表安藤利吉將軍向盟軍投降典禮後,陳儀私搭「中國戰區台灣省日軍授降典禮」招牌,改變「太平洋戰區」為「中國戰區」,欺騙台灣人民,讓台灣人誤認為中華民國合法擁有台灣,同時宣布該日為「臺灣光復節」,台灣與日本同屬日本國,是戰敗國,竟然有「光復節」?公元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日公告「台灣人民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恢復中華民國國籍」,還沒有簽署戰後和平條約以前,逕自宣佈佔領區人民更改國籍,是嚴重違反戰爭法之行為,英國與美國曾經分別於一九四六年三月及九月,共三次向中華民國外交部提交抗議書,並表示未經和平條約同意,不予承認。事實上,中華民國國籍法公告於一九二九年二月於中國南京,當年台灣是屬於日本國,依法中華民國國籍法不適用於台灣人民,甚至公元二○○○年中華民國立法院修改國籍法時,也忘了將台灣列入其中,在日本則於一九五二年二月起,日本法院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解除台灣人的日本國籍。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在台佔領軍,由於以傳統中國「占地為王」心態,對台灣實行搶、奪、掠政策,引起台灣人忍無可忍的激烈反抗,中華民國軍隊開槍屠殺大量受高等教育台灣人,引起全世界震驚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國共產黨在以毛澤東為首的帶領下,武裝政變成功消滅中華民國,僥倖未被捕的中華民國官員逃到還處於戰後佔領中的台灣,與已經辭去中華民國總統的蔣介石組成「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而且忘記把「流亡政府」套在「中華民國」名稱之上,更過分的是,在沒有任何法源基礎上,蔣介石自行從已經辭職的身分「復行視事」,一九五○年三月再度粉墨登場於台灣。

和平條約簽署前朝鮮戰爭爆發

公元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朝鮮共產黨軍隊向南韓發動攻擊,美總統杜魯門下令,當年還在執行佔領日本本土的麥克阿瑟將軍率軍回擊,由於當時尚未簽署二戰後的和平條約,六月二十七日杜魯門宣佈:「台灣地位未定論」,同時,派遣美國第七艦隊巡防台灣。因此當年已經建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周恩來,向聯合國控訴:「美國侵略台灣,台灣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經聯合國安理會同意,中國派遣以伍修權為首,喬冠華為顧問的九人代表團,赴聯合國就所謂「中國許多證據進行辯論」,十一月三十日聯合國正式否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台灣是中國一部分」說法,美國沒有侵略台灣。自此,中國改採外交手法,要求其建交國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但是,完全沒有效果,除少部分貪財的弱小國家以外。

公元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與「日本戰爭」相關之四十八個國家,簽署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該和約生效日為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其中,因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由誰代表合法中國政府有爭議,皆不被邀請,蘇聯因為要求未能如願,也沒有簽署,其中該和約與台灣有關之條文有五條:

第2條【領土放棄】

b.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沒有指定收受國,法理上稱為「懸空割讓」)

第4條【財產】

b.日本承認前述第2條與第3條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人民之財產(包含所有權及所有權狀)處分及支配的有效性。

第21條【中國與朝鮮之受益權】

中國與朝鮮不受本條約第25條規定之所限,中國應享有本條約第10條與第14條之權益、朝鮮則享有本條約第2條、第4條、第9條與第12條之權益。(注意其中沒有台灣、澎湖)

第23條【批准、生效】

a.本條約之簽署國,包括日本在內,應經國會批准。本條約自日本之批准文書、以及包含做為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利堅合眾國之下,多數批准國送達之後,將對所有批准國家生效,包括澳洲、加拿大、錫蘭、法國、印尼、荷蘭王國、紐西蘭、巴基斯坦、菲律賓共和國、大不列顛王國與北愛爾蘭,以及美利堅合眾國。本條約應自個別國家之批准書送達後,對該批准國家個別生效。

第26條【兩國之間的和平】

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宣言」、或者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或依據第23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平條約。但日本之此項義務,僅止於本條約對個別聯盟國首次生效日起3年內有效。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的情勢

公元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正式生效,美國早於二十六日由盟軍統帥李奇威宣佈,於條約生效日當晚二十二點三十分結束軍事政府對日本的佔領,但隨即美日簽署「美日安保條約」,讓美軍得以繼續留在日本,而日本則恢復主權,日本本土因為沒有「割讓」問題,和平條約生效當然結束佔領,但是作為日本一部分的台灣,因為有「懸空割讓」問題,所以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在台灣的「軍事政府」自然繼續執行佔領任務。日本隨後根據該和約第二十六條與流亡的中華民國,簽署了同年八月五日生效的「台北和約」,代替了「中國」不能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的法律完整性。

戰爭法詮釋下的台灣主權

交戰國之間經過武裝衝突以後,在軍事對立後,很自然有勝負之分,戰勝國對戰敗國實行領土佔領,也是國際法所允許的,就算和平條約簽署以後,佔領軍也不會立刻撤退,一般而言,要等到佔領軍在佔領地有理性安排之後,或者協助當地成立新的合法平民政府以後才會撤退,就像美國、英國成功佔領伊拉克,還是必須向國際承諾盡快交還伊拉克主權,所以,美國總統訂下二零零四年六月底以前交還伊拉克主權,但是,由於伊拉克社會尚未平穩,暴亂時常發生,因此,美軍至今尚未完全撤退,這個活生生的實例告訴我們,「和平條約簽署」不表示「佔領結束」。一八五三年美國最高法院在Cross v. Harrison判決:「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及目的所建立的,故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該判決後來在一九○一年DeLima v. Bidwell案例中被在次提及,因此「佔領」只是一種「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或稱為「過渡時期」不是「最終結果」。

首先來探討「戰爭法」對「佔領法」所規範事務,有學者不斷提出美日太平洋戰爭,在武裝衝突結束以後,誰打贏誰,或誰打敗誰,並舉證當時盟國成員有哪幾個國家等等,事實上,這些資料與我們的分析論述沒有直接關係,「佔領法」所規範的事務並不在於這些問題上面,而是在於誰是「the occupying power」,日內瓦公約有關佔領區、佔領軍、或佔領的種種規定,都是在談「the occupying power」的處理規定,在原先的一九○七年海牙公約之措辭使用的是「the occupying state」,兩者的法理意義相同,要注意的地方是所規範的是「單數」,「the occupying power」而不是「複數」,「the occupying powers」,而且這個「the」字在英文中當然有特別的意思,是指「主要的」或「指定的」,更何況在海牙公約或日內瓦公約找不到「the winning army」(打贏的陸軍)、「the army which accepts the surrender」(接受投降的陸軍)的字樣,可見在戰爭法理中所注重的是在於誰擁有佔領權,而其擁有者必然是直接以軍事武力攻擊的國家。

針對台灣問題,來檢視麥克阿瑟將軍所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請問誰是「the occupying power」?答案當然是美國。由麥帥指示其他盟國軍隊,處理各個不同地區日本軍隊投降以及佔領事宜,就知道「主要佔領權」國必然是美國,依此,來檢視舊金山和平條約並且求證,沒錯,條約所涉及的地區雖然很廣泛,但是,第二十三條明明白白指定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所以毫無疑問「台灣主權」暫時的握有者必然是美國,美國以「主要佔領權」國身分完全有權力委託「次要佔領權」國的中華民國代替執行其對台灣的佔領任務。

有學者認為「台灣暫屬美國管轄地」的論點是:「台灣懸空割讓後,屬於無主土地。」這是完全的錯誤理解,從來沒有這種主張,所謂「無主土地」(terra nullius)指的是「無人居住的荒島」,台灣當年已經有六百四十餘萬人口,因此,台灣的情形並不適用「無主土地論」;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懸空割讓」,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依據美國最高法院之列島系列的案例,來檢視台灣之國際地位係:「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之未合併領土」,這項定義是絕對正確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一條已經明列中國應該獲得的利益,其中並沒有台灣與澎湖,中華民國並沒有獲得台灣的領土主權,因此,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是台灣、澎湖「軍事佔領」的開始,絕對不是「臺灣光復節」,中華民國是「次要佔領權國」,國際法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所以主張「時效原則」並不能適用於台灣、澎湖地區,是故中華民國在台灣並沒有領土,理所當然不是主權國家,由於「領土主權」之割讓是政府與政府之間的行為,而非國民與國民之間的行為,早在拿破崙時代以後就是國際間的原則,中華民國的國民也就不能說是擁有台灣澎湖之主權,雖然感傷,但也無可奈何。

美國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處理琉球群島,美國「軍事政府」戰後一直掌握其行政、司法、立法事務,直到一九七○年代初期,才依照琉球人民的願望,回歸日本,充分顯示美國有權處理「日本財產」。以台灣來說,一九七二年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要求中國與台灣人民和平協商,企圖將台灣主權交給中國,雖然美國至今沒有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的官方文書出現,在國際社會中沒有國家提出反對,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b款及第四條b款已經規定,台灣澎湖尚未安排最後「收受國」,而且係屬於「日本財產」,美國軍事政府可以「處分和支配」。台灣面臨的問題是應該依照美國憲法的保障,向美國提出保衛台灣並尊重台灣人的決定。

包爾的「台灣非主權國家論」以及「中華民國台灣」連續被聯合國拒絕十三次並不是「名稱問題」,而是「主權問題」,換言之,就是台灣澎湖的「所有權狀」不在我門手中,也就是欠缺「台灣主權」。三、四十年來不論台灣人怎麼喊,怎麼努力,都無法改變這個事實,或許上蒼悲憫台灣的時刻已經到來,認真研討台灣真正的國際地位,釐清台灣與美國的法理關係,接受美國憲法的保護,承認台灣是美日太平洋戰後未處理完的事實,台灣在國際上的地位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一塊海外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under USMG),而且台灣在美國憲法中的地位是(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的未合併領土Insular Area of the United States),這絕不是將台灣送給美國,相反的,是會得到美國協助建立台灣人的台灣。

有志者歡迎加入保護台灣大聯盟 TEL:(04) 2472-7681  FAX:(04) 2472-3684

邁向台灣建國之路

文/林志昇、何瑞元

http://www.taiwanus.net 台灣海外網:讓台灣回到歷史原點

中國向來敵視台灣,從來沒有真誠老實對待過台灣,甚至比對其番邦、夷族還要嚴苛,從過去鄙視台灣人皆為男無義、女無情之輩,到現代以八百顆飛彈威脅,歷史正確告訴台灣人,當台灣人示弱之時,就是被中國人殺、搶、擄、掠之時,自公元一六二四年荷蘭人登陸台灣台南起,台灣人歷經各種外族統治,期間有日清混血兒鄭成功,滿清時期,日本時期,中國漢人,每一個異族統治時期的開始,總是譜出台灣人反抗的可歌可泣事蹟,從來沒有例外,也可以顯示台灣人的堅忍不拔,極欲建國的熱切期待。

目前堅定而強烈的台灣建國運動正在展開,因為,中國企圖吞併台灣領土的野心不曾更改,台灣人捍衛台灣主權與建國決心也永遠不會改變,台灣島上二千三百萬人民,不願意也不同意中國所謂「一國兩制」的安排,可是卻必須面對聯合國與國際間各主要國家的「不承認也不接受」的對待,就連最簡單的世界衛生組織都排斥台灣加入的訴求;台灣之所以無法理根據得以建立國家,主要原因是美日太平洋戰後,台灣領土主權問題還沒有得到最後「政治解決」,只能暫時被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由美國主要佔領權國委託次要佔領權國的流亡政府中華民國,代為執行對台灣管轄,台灣人民為了追求自由、民主、人權的合理繁榮社會,自二次大戰日本放棄台灣以後,前仆後繼犧牲許多台灣精英,才有今日的昇平景象,今日台灣人有強烈當家作主的建國思維,絕不是一朝一夕的突發主張,而是一再被異族統治四百年後的總結,這種蓬勃的建國運動潮流,肯定不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台灣所實施五十年愚民教育所能終止。

無庸置疑,全世界都承認「一個美國、一個中國」,問題是台灣在哪裡?台灣的國際地位從來沒有被認真探討過,台灣與美國的法理關係也沒有被研究過,過去,中國的國民黨以莫須有的「臺灣光復節」顛覆台灣人思維,混淆台灣人對自己領土的認同,利用佔領台灣機會,霸佔搶奪台灣人民財產,讓中國國民黨黨產成為世界首富,蔣介石又以二二八事件屠殺台灣精英,消滅台灣人建國理想,繼而實施白色恐怖統治,徹底扼殺台灣人僅存的最後生存尊嚴,甚至把台灣人賴以維生的糧食稻米通通強行運送中國,造成四百年來台灣人頭一次的飢餓糧荒,現在,則鼓勵台商西進,再度掏空台灣經濟,台灣失業率節節升高,高科技雖然轉型成功,但也受中國低工資誘惑,不顧高投資風險,貿然前進中國,徒讓台灣人民背負失敗危機。

中國改革開放之祖鄧小平,不知天高地厚以為聰明,自詡創造「一國兩制」,殊不知美國早在公元一八九九年就已經發展出「一國兩制」的法理,實施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美國與西班牙戰後,美國得到許多海外領土,像菲律賓、關島、波多黎各和古巴,偏偏從來沒有聽說,西班牙天天對美國叫囂,這些都是西班牙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只有中國每天鬼扯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也真不知道憑藉什麼理由?美國為讓這些新海外領土保有其自己的傳統文化,不被美國五十州的大熔爐所影響,美國最高法院在「列島區系列案例」中,創造「未合併領土」的新名詞,同時賦予法理基礎與解釋。事實上,觀察台灣地位處境發現美國是台灣在太平洋戰爭的征服者,台灣也是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是的台灣主要佔領權國,同時根據該條約台灣被日本割讓,台灣完全符合美國「列島區第一類」之規範,毫無疑問,是美國的「海外未合併領土」。

討論台灣問題,無可避免要研究戰爭的歷史,既然台灣問題是美日太平洋戰後的遺留問題,解鈴當然需要繫鈴人,戰後最終「政治解決」方案法理根據是「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不彷探究美國近代戰爭史。波多黎各是美國的未合併領土,該島原屬西班牙,在美西戰爭時,被美國解放,根據海牙第四公約與日內瓦公約可以了解,「領土被敵軍完全控制在其管轄以後,已屬於被佔領」和「佔領不移轉主權」是戰爭法的鐵則,而美國在海外作戰的作業系統通稱為「美國軍事政府」,具有行政,立法與司法的功能;波多黎各主權移轉是經過三個程序:

一、波多黎各在一八九八年八月十二日被美軍佔領。

二、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和平條約生效,波多黎各由西班牙割讓給美國。

三、一九○○年五月一日在波多黎各的美國軍事政府結束。

波多黎各在美國軍事政府結束的同時,經美國國會同意,擁有自己的「平民政府」,這是波多黎各的政治最終狀態,從佔領開始到美國軍事政府結束都是屬於「暫定狀態」,此期間,波多黎各的主權暫時「被信託或被握於」主要佔領權國手中。美國最高法院認定:自和平條約生效之時,波多黎各已經成為美國未合併領土,在美國國會讓波多黎各成立「平民政府」以前(最終狀態),波多黎各是屬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之未合併領土」。二○○六年的今日,波多黎各人民仍然不願意成為獨立國家,而美國國會也已經授予波多黎各人民美國公民身分。

美日戰後,美國對台灣採取「模糊策略、清晰利益」的政策,造成台灣人永遠搞不清楚台灣的國際地位,甚至故意讓台灣人民有民主選舉、有政黨輪替,以為台灣已經是主權國家,每每在緊要關鍵時刻,美國就會出面阻止,讓台灣人恨得咬牙切齒,卻也莫可奈何;根據國際戰爭法再度探討台灣國際地位,發現台灣原屬日本,在美日太平洋戰爭後被美國解放,台灣的主權情況移轉情況如下:

一、台灣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被「美國佔領」,但是美國軍事政府領袖麥克阿瑟考慮台灣地區大部分是華裔血統,以一般命令第一號委託蔣介石的中華民國軍隊「代辦」台灣地區佔領事宜,這僅是代理關係而已,美國仍是主要佔領權國,蔣介石軍隊只是次要佔領權。

二、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日本領土的台灣被割讓,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

三、截至目前為止,美國軍事政府並沒有結束對台灣佔領的文件公布,已經變成流亡政府的中華民國也一樣沒有該文件的公布,因此台灣還未達到戰後的「最終狀態」,美國仍然處處有權干涉台灣的行動。

從台灣被軍事佔領開始到美國軍事政府結束,稱作「暫時狀態」,在此期間,台灣的主權被信託於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手中,換言之,美國暫時「握有」台灣主權。依照美國最高法院之判例來討論,台灣從和平條約生效之日開始依法就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這是無庸置疑,台灣地區人民可以依照美國聯邦政府規定,如果不要繼續使用公元一九七一年以前,世界各國所承認的中華民國護照,可以要求美國發給美國聯邦政府的美國「國民護照」,這是美國憲法所明文規定的人民基本權利之一。

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國際法上位階最高的法律文件,完全可以決定台灣的國際地位,該條約涉及有關台灣領土主權範圍,在第二十三條明文規定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而且第四條b款規定,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領土的台灣有處分與支配權,這也就是為什麼美國尼克森總統,可以不必和台灣人民討論或協商,就逕行有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九七二年簽定「上海公報」,企圖替台灣安排命運,同時在一九七九年制定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這都是全世界上絕無僅有的事情,只因為台灣在戰後國際地位未定。

綜上所論,台灣人民可以直接依據戰爭法、佔領法和國際戰爭慣例,從舊金山和平條約中確定,台灣之正確國際地位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之未合併領土」,而在美國憲法中是屬於「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的美國海外自治區,依據美國最高法院列島系列案例之法理,台灣人民應該享有美國憲法之「基本人權」保障,同時,依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項之「共同國防」規定,美國當然要負責台灣的國防保衛責任,美國國防部應該直接並全權處理。台灣人民可以在美國國會之輔導下,儘早召開制定新憲或基本法的大會,台灣總統完全有權利早日去華府訪問,在白宮與美國總統談論「國是」,至於台灣之「最終狀態」,究竟是要建國或讓中國併吞,或是提升在美國管轄下之位階,完全可以讓台灣人民來自己決定,相信聰明的台灣人民心中老早就有定論。

 

美國對台灣主權之策略探討

文/何瑞元、林志昇

一九四一年美日太平洋戰爭開始,結果,日本一九四五年戰敗,日本被美國征服,美國是唯一的日本征服者,美國並沒有與中華民國在軍事上合作,實施對日本本土或台灣的武裝攻擊,台灣是戰後被日本依照條約所放棄的領土,台灣屬於法理上的「交戰國佔領」,日本則是因「被征服」而割讓日本領土台灣,依照國際法的規定,被割讓的領土必須有和平條約簽署完成且生效後,才算合法而且有效。

雖然在一九四三年有「開羅宣言」以及一九四五年的「」波次坦宣言」的「政治主張」,表明戰後可以將台灣交給中國,但是要注意的是:沒有正式條約明文規定,這種「宣言」是沒有法理效力的,因此,作為美軍統帥的麥克阿瑟才會以台灣、澎湖居民大都是華裔血統,又因為有「政治主張」,包括一九四三年「開羅宣言」和一九四五年「波次坦宣言」,麥帥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文件可以了解,美國是以「主要佔領權」國身分,發出命令,委託中華民國以「次要佔領權」國身分,先行佔領台灣,等待戰後「和平條約」作最後決定,不幸的是中華民國等不到戰後簽署和平條約,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以軍事武力消滅,中華民國失去其領土,逃到佔領地的台灣,變成「流亡政府」也失去代表中國的合法身分,當然更別提執行宣言的「政治主張」。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沒有參加二次大戰,對於台灣主權的歸屬根本無說話餘地,同時值得注意的是「佔領不移轉主權」的國際法規定。

整個亞洲地區分成太平洋戰區與中國戰區,台灣是屬於太平洋戰區,由美國單獨實施武裝攻擊,這一點是非常重要,因為根據戰爭法可以確定誰是「主要佔領權」國,果不期然,美國在和平條約中被確定為亞洲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但是,舊金山和平條約卻沒有把台灣、澎湖的主權作移交的動作,因此,只要「主要佔領權」國沒有移交的動作,台灣、澎湖就會繼續處於「佔領狀態」,而這只是一種「暫時狀態」,法理上沒有時間長短的限制。

雖然舊金山和平條約,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日本由於本土沒有割讓問題,所以和平條約生效後,美軍立刻宣佈撤退日本佔領,恢復日本主權,台灣因為有「割讓」問題,所以佔領仍然繼續存在,這一點有部分學者誤解,看一八五三年美國最高法院對美墨戰後的加利佛尼亞的判例,說明和平條約生效後,並不表示軍事佔領就結束。一九四九年因為中國共產黨的武裝政變成功,中華民國被消滅,剩餘份子逃難至被佔領中的台灣,成為流亡政府,此時美國依然承認該流亡中的中華民國代表中國之合法政府,直到一九七八年底;美國總統與國務卿很明顯並不著急處理台灣問題,當時國際間對誰能代表合法中國?爭議很多,美國企圖等待決定以後,才處理台灣問題的態度非常清楚。

一九七一年聯合國,將政府流亡中的中華民國驅逐出去,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合法政府,美國外交政策大幅改變,在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定上海公報,「認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兩岸中國人同意的唯一中國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對於這種情況,部分台灣學者有所曲解與誤解,以為美國有權力將台灣交給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事實上,完全胡說八道,美國至今沒有任何官方文件,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而且根據美國參議院所通過的法律,台灣是不折不扣的美國列島區第一類未合併的領土,應歸屬美國眾議院資源委員會所管轄,除非得到台灣人民同意,否則中國對台灣的領土野心,只是鏡中花而已;美國企圖將台灣安排在與中國的「合併軌道」上,將不會得到台灣人民的支持,台灣人民反而可以依照美國憲法規定將台灣建立成自己的國家。

台灣是因為被征服而割讓的領土,當進入「交戰國佔領」時期,被「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委託蔣介石之中華民國軍隊代為管理,以美國而言,台灣是因條約而被割讓,成為美國管轄的新獲得領土,因此台灣的預設值(default status),根據美國法律在條約生效後立刻成為美國「未合併領土」,由美國軍事政府管理,屬於軍事政府的民政管理體系,但目前仍然繼續由流亡中的中華民國代為管理。

 

台灣上空的旗幟

文/林志昇、何瑞元

台灣台北市舉辦亞洲青年錦標賽以及亞洲滑冰賽,都發生「國旗糾紛」,那就是台北市居然禁止觀眾攜帶「國旗」入場,中國國民黨主席兼台北市長馬英九竟然表示:「這是奧運模式」,其實馬英九市長是胡說八道,哪一個國家舉辦比賽不掛國旗?到底台灣應該掛哪一面旗幟可以代表台灣?我們來討論。

從一八九五年開始,台灣屬於日本國土,日本的紅太陽旗幟在台灣上空到處飄揚,沒有人覺得奇怪,也沒有任何人去抗議,因為大家都清清楚楚地知道,日清馬關條約以後,台灣這塊土地歸屬日本;自從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日本被美國征服了,可是不久,蔣介石集團代表美軍來台灣執行佔領事宜,公然把中華民國軍隊引進台灣,引進以後,中國「佔地為王」的傳統開始在中國兵身上發揮淋漓盡致,那就是搶、奪、殺、掠,順便就把青天白日滿地血的旗幟在台灣上空升了上去,反而把「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旗幟給故意遺忘了,按照國際法規定,台灣地區應該要先升美國國旗後,才接著中華民國的國旗在下方,這才是符合國際法的規範,可惜,當年美國大慨是忽略了,或許是因為戰爭才剛結束,不遵守規矩,害的台灣現在在國際間一天到晚被羞辱,也害馬英九常常不知所云,這個帳哪一天非得找美國好好算一算不可,不過,讓我們先討論這項台灣上空旗幟的法理根源,免得找美國算帳卻遺笑國際間。

根據海牙第四公約第四十二條與美國陸軍戰場手冊彙編,第六章第一節第三五一、三五二段說明:佔領範圍僅及於此當局建立與實際控制的區域。換言之,佔領軍可以在佔領區行使「暫時性」的管轄與統治權,也就是被允許在佔領控制區內升起佔領軍的國旗或旗幟;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所有對台灣的攻打軍事行動都是美軍單獨所為,對台灣來說,顯然美國是台灣的征服者,也是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美國麥帥戰後,以一般命令第一號指派蔣介石集團以次要佔領權國(subordinate occupying power)身分來台灣,執行處理台灣地區日本的投降與佔領事宜,台灣地區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舉行日軍受降典禮以後,日後在台灣地區舉行的升旗典禮時,理應先把主要佔領權國美國的國旗先升上去,再把次要佔領權國的中華民國國旗置放於美國國旗下方,才是符合國際法的規範,至於中華民國國旗要單獨升起時,應該只是安排在中華民國軍隊駐紮的營區而已。

佔領軍在佔領地區行政時,凡是涉及台灣地區永久性之政策,基本上,依國際法規定要讓台灣本地人充分參與。例如,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台灣割讓以前,日本語是台灣地區的語言,所以在交戰國佔領期間,佔領當局不可以任意改變台灣地區居民的國籍與語言甚至於要求台灣人民當兵,這些都涉及違反海牙第四公約第四十五條與美國陸軍戰場手冊彙編第三五九條:「禁止強迫佔領的住民去宣誓效忠敵對國」,因為事實上,在美日戰爭期間,台灣與中國是正式的敵對國,毫無疑問。

美國國防部一九四五年,機密文件透露,美國當年因為戰後軍力的安排與考慮台灣地區居民大都是華裔血統,而派蔣氏集團代替美軍佔領台灣,卻沒有料到中華民國軍隊沒有依照國際法規定,等候戰後和平條約的簽定與生效,以古代中國的「佔地為王」姿態「併吞台灣」,首先在日軍受降典禮當天,立刻違法宣佈「台灣主權移轉給中國」,也就是所謂「臺灣光復節」,一切錯誤從這一天開始,台灣上空只有飄揚著中華民國國旗,而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國旗從此竟然憑空失去蹤影,這是非常嚴重的失疏,當年的美國麥帥和美國國防部要負全部責任。

 

我支持美國握有台灣主權論述

文/蘇南成

我,蘇南成擔任過議員、市長、國民大會議長,對於目前佔領台灣的流亡政府中華民國,的確有比任何一位政治人物更深的感受,當初從政,是因為實在看不慣台灣人民生活於被中國國民黨欺壓的環境,後來基於我「不入虎山焉得虎子」的心情,加入其陣營,雖然個人無力可回天,但總是盡量完成我認為應該做的事,縱使外界對我有諸多批評,個人總是甘之如飴,因為「歡喜作、甘願受」,是我的人生座右銘。

認識國際法學者林志昇校長,是在上汪笨湖的節目,因為同台,所以印象深刻,只知道他是台商,被中國迫害而出逃,損失許多財產,重要的,是他冷靜、潛沉以後,能夠發揮所學,與戰爭法專家台灣女婿何瑞元先生,共同研究台灣主權問題,何瑞元先生是洋女婿,當然熟知美國事務,特別是有關戰爭法,是台灣學者最弱的部分,林志昇博士是土生土長台灣人,對台灣情況當然非常清楚,真是天佑台灣,就在目前中國對台灣文攻武嚇最厲害的時刻,出現他們的研究成果,台灣的國際地位是:「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下的未合併領土」,而且在美國憲法下的地位是:「美國列島區第一類」。

初聞此種論述,實不相瞞,以為是林何二人隨便說說,或感情用事,真是謝謝台灣日報的編輯們,在這半年之內,讓林與何以各種角度,依照法理,引經據典,詳詳細細論述清楚,將過去我們自許唯獨派的理論,徹底推翻,雖然林與何不願意明說,但是看在我的眼裡,實在有說不出的歉意與感謝,抱歉的是,我們總是告訴台灣人民,台灣已經主權獨立,其實這是掩耳盜鈴,不敢面對事實,只是感情用事而已,甚至可能傷害台灣;感謝的是,林何二人不顧毀譽,外界將他們醜化為「美屬」,或威脅會引起戰爭,他們總是堅持國際法學理的事實,提出台灣與美國在戰後的真正國際地位,更重要的是,林與何二人有方法實踐,不像現在的台獨組織,只有用嘴巴喊,騙騙自己,什麼看看國人肯不肯獨立?這是嚴重侮辱台灣人民,哪有台灣人不願意獨立建國?這是純粹感情的發洩而已,實在不足取;今年三月,林與何二人,即將根據他們提出的國際法學理去實現與實踐,將率領二百二十八位台灣籍人士,依照美國憲法規定,申請美國國民護照,這將是破天荒的事情,據我所知,當天國際媒體將會專程來台灣做採訪,我要預祝林與何兩人的成功,也是台灣人的成功,因為這將會徹底釐清台灣與美國的關係,而中國祇能乾瞪眼而已。

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台灣沒有聯合國託管的問題,更沒有依據聯合國憲章可以自己獨立的問題,因為台灣的領土主權明確,戰前屬於日本,戰後由「主要佔領權國握有」,這只是「暫時狀態」,雖然是「暫時狀態」,美國有責任與義務保障台灣人民的基本人權,這是美國憲法明文規定,是美國總統與國務卿不可能也不會推卸的責任與義務,這個事實的發現,是林與何對台灣人民最偉大的貢獻,可以讓台灣人徹底脫離中國的文攻武嚇,讓台灣人民自己選擇自己要走的道路,讓台灣人民每天七上八下的心情恢復平靜,讓中國統一派的人當頭棒喝,讓台灣真正的國際地位與國際認知接軌,早日結束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對台灣的有效統治,讓陳水扁總統當上真正名符其實的台灣之子,現在,接著就看陳水扁總統的決心與睿智,如何實現。



就是「一個中國」

給台灣友人譚慎格先生的公開文

文/林志昇

根據美國最近的報紙報導,有一部分著名智庫的學者,經常替某些特定的利益團體寫一些「支持性」的文章,公布在各種媒體,這個新聞的出現,最主要是提醒民眾,這些著名的智庫學者專家,所寫的文章不見得永遠是十分客觀的,甚至有時候還是錯誤連篇,值得民眾小心辨識。

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Heritage Foundation)亞洲研究中心中國政策研究員譚慎格先生,被視為台灣友人,常常撰寫有關台灣問題的文章,前些日子,來到台灣為其英文版著作「Rethinking ?One China荂z重估『一個中國』政策」,中文版作上市宣傳以及發行。

事實上,大約一年半前,建國黨大老楊醫師就已經贈送給筆者英文版書,已經詳讀過其英文版,感觸很深,這本書雖引述美國國會議員與著名學者之演講內容,或會議記錄等等,但是,筆者必須說其內容有許多觀點並不正確,甚至不客觀,缺乏事實根據,稱不上是成熟的學術研究報告,這種看法的依據為:

首先,本書第一章是摘錄美國國會眾議員夏波(Steve Chabot)之演講稿,其重點在於申述:「面對現實:中國有兩個」,這篇演講稿內容幾乎可以充分說明本書之編輯內容,立論基礎根本大錯特錯。

容我提出以下的法理事實來證明:夏波眾議員是美國國會議員,擔任過憲法小組委員會主席,應該深知美國憲法第六條規定:參議院所通過之條約,在美國之法律位階與憲法相同。一九五二年美國參議院所通過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b款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主權,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美國聯邦政府官報(Federal Register)引述一九六○年華盛頓地區巡迴法庭在處理Rogers v. Sheng案例判決指出:(沒有任何國際間的協議,已經表明把Formosa主權移交給中華民國…),美國國務院亦表明在一九六○年代美國之立場:「承認中華民國為中國之合法政府,也接受中華民國對Formosa的管轄」。甚至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和國土安全屬(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對台灣國際地位有共同描述:「台灣不是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台灣目前只是美國認同的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佔領與有效統治」。直到今日,美國政府仍然維持此一看法。

由此可見,本書的重估「一個中國」政策的「前提」,即「面對事實:中國有兩個」根本不存在,換言之,正確的提法是:台灣不是中華民國。台灣亦不屬於中華民國。

我們必須了解,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是台灣、澎湖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絕不是蔣介石集團或中國國民黨告訴我們的「臺灣光復節」,軍事佔領是所謂的「交戰國佔領」,是美國以「主要佔領權」國委託「次要佔領權」國的中華民國代為執行佔領事務而已,是暫時性的狀態。因此中華民國佔領軍在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日宣布:「台灣地區人民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改成中華民國國籍」,這種命令的宣布不是普通的違法而已,主事者是實實在在屬於「戰爭罪」,簡言之,是戰犯。

台灣的問題不是中國的內戰問題所衍生,是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所遺留未完全解決的問題,簡單地說,從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美國國會正式對日本宣戰以後,所有攻打日本本土或日屬台灣的軍事行動,都是美軍單獨所為,中華民國軍隊根本沒有參與,依據一八三○年代拿破崙時代結束後之戰爭慣例法,美國是對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也證實),美國軍事政府指派蔣介石集團,來台灣接受日本投降與處理佔領事宜。一九四九年十二月,沒有被中國共產黨政變後逮捕的中華民國高官,在台灣成立「流亡政府」,沒有台灣的「領土主權」當然不是主權國家,現今的中華民國祇不過是「次要佔領權」國和「未被承認的流亡政府」而已,絕對不是另外的「一個中國」。


戰後的台灣歷史與地位研究

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的台灣歷史和地位研究,已經突破蔣介石集團在台灣時的禁忌,許多學者從不同的觀點提出各種不同的問題,累積了非常豐碩的研究成果,特別是經過一九四七年的二二八精英屠殺事件後,台灣真正的歷史事實和地未被嚴重扭曲,甚至,蔣介石謊稱自己是繼承中國傳統的統治者,以大中國的說謊傳統迷惑台灣人,更以領導位置賄誘台灣人,造成現今台灣人無法從謎團中發現自己的真面目,我們應該以戰爭法跟佔領法的觀點來闡述已知的歷史事實,將台灣歷史置放於國際關係上,從世界歷史的觀點來掌握台灣地位,換言之,將台灣併入「地球村」的範疇來加以檢討。

台灣自古以來不成國,只有在一六六一年至一六八三年,由漢人鄭經建立「東寧王國」二十三年,以及在一八九五年中國割讓台灣給日本後,短暫幾天的「台灣民主國」;台灣與中國有天然憑障台灣海峽相隔,由於和中國靠近,因此關係比較深,但絕不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

台灣社會的認同問題

日屬台灣面對被美國戰敗的當時,確實有段徬徨時期,一方面,當時的文化感情還是依戀著中國傳統的封建習俗,另一方面,也接受了日本的先進開放西方文化,但是現實面,是面對戰敗而不可知道的未來,每位台灣人真有說不出口的肺腑之言,那就是不知有沒有機會建立台灣人自己的國家,永遠不再把命運寄託於別人的憐憫或奴役;四百年來,台灣人把佈滿荊棘的蠻荒之地,開墾成農產豐富的寶島絕非偶然。